把头孢菌素过敏反应导致不幸事件归咎于不做皮试,

其实是找错了解决问题、防范风险的方向

近日,一例头孢曲松过敏性休克致死亡病例的法院判决引起热议。据裁判文书网信息,庭审书证材料包括“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说明书、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但法院评判认为“被告人景某作为从业多年的乡村医生,应当预见并询问患者过敏史及基础疾病,其违反头孢曲松钠使用规范,未严格按规范进行皮试就用药治疗,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场所给药,且未充分告知风险,其诊疗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其医疗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其中仍提到“未严格按规范进行皮试就用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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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抗生素研究所杨帆教授指出,药物过敏可发生于各类药物,如造影剂、解热镇痛药物,并非仅见于抗菌药物,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导致死亡,令人痛心。但现有科学证据并不支持头孢菌素皮试对过敏反应的预测作用,世界卫生组织反对头孢菌素进行皮试,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也不进行皮试。鉴于头孢菌素皮试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误导临床,造成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4月发布《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指导全国在无头孢菌素过敏史患者去头孢菌素皮试。皮试指导原则发布近5年,国内大多数医院已取消头孢菌素皮试,并未增加患者风险。皮试指导原则阐述的科学依据应为法院采信,但看到被告方使用皮试指导原则抗辩,仍被指控“违反头孢曲松钠使用规范,未严格按规范进行皮试就用药治疗”。国家卫健委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和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头孢曲松的药物说明书均未要求进行皮试。不知道该县法院说的“使用规范”出自何处?难道还有比国家卫健委、国家药典委员会和国家药监局更权威的医政、药政管理部门?

每有头孢菌素过敏反应导致不幸事件,媒体和部分医务人员总把它归咎于不做皮试,其实是找错了解决问题、防范风险的方向。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要追问的是:被告有无医师资质,有无救治患者的设施、设备和药物,使用头孢菌素有无指征,使用前有无询问过敏史,用药期间对患者有无认真观察,发生过敏反应是否及时诊断和正确处理。希望媒体尤其专业报道时也要注意客观、准确且尊重科学。

附:事件经过

据裁判文书网信息,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景某和崔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2年1个月。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后,村医景某开始在家中给村民看病,每月进购500余元药品,被害人陈某及家人曾多次到景某处看病输液。

2025年1月16日,陈某因浑身疼、咳嗽,再次到景某处看病,要求开输液药后回家输液,景某为其配置含有头孢曲松钠、地塞米松等药液的三瓶注射液体。当日稍晚,景某的儿媳崔某到陈某家中为其输液扎针,注射第一瓶含有头孢曲松钠药液液体约几十秒后陈某出现呕吐、胸闷等反应,崔某随即拔针,采取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并拨打120,但随后陈某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死亡原因鉴定,陈某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害人陈某系自愿前往就诊,景某之前曾多次为其诊疗。景某明知头孢曲松钠属处方药,须由执业医师在专业医疗机构内开具并使用,却仍凭个人经验违反技术规范进行用药,最终导致被害人过敏死亡。景某在主观上并不追求亦未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法院综合评判认为,被告人景某作为从业多年的乡村医生,应当预见并询问患者过敏史及基础疾病,其违反头孢曲松钠使用规范,未严格按规范进行皮试就用药治疗,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场所给药,且未充分告知风险,其诊疗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其医疗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陈某前往被告人景某家中就诊,因药物过敏导致死亡,被害人的药物过敏体质、高血压等对损害的发生虽有影响,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属偶发性帮助,其主观上出于善意,未以行医为业,亦未从中获利,不符合非法行医罪所具有的“营业性”特征。崔某作为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明知药品来源非正规、诊疗环境缺乏急救设备,应能预见私自输液的风险,却仍违反诊疗规范为被害人实施输液,其行为与景某的诊疗行为共同构成因果链条,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崔某的行为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某、崔某违反行医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范,过失致一人死亡,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景某、崔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案发时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系老年人犯罪,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景某和崔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2年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