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惊吓后要求狗主人赔偿是否合理,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如主动挑衅狗)或重大过失(如突然冲向狗)导致,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若狗的惊吓行为导致受害人实际损害,如摔倒受伤、财物损坏,或引发心脏病等特殊体质疾病,且狗主人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如未牵绳、未戴嘴套),则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例如,老人因狗惊吓引发心脏病住院,经鉴定疾病参与度为50%,狗主人需承担50%医疗费用。
若仅受惊吓未造成实际损害,或狗主人已采取严格管理措施(如牵绳、避让行人),且损害由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则无需赔偿。此外,若狗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即使已采取管理措施,只要造成损害,狗主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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