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人发文,说应该取消“老赖”坐高铁、飞机的限制,只要不做商务座和头等舱就行。我认为有道理,就附和一下。结果有个网友立马跟帖:“你是不是被限制了高消费?”
图1-跟帖附和支持
不管什么原因对欠账不还的“老赖”限制其高消费—奢侈消费,这是国家的政策,大家基本都支持。
最基本的衣食住行,包括人格尊重,这些应该得到保护,这也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本意。
随着社会的发展,除了高铁飞机的商务座和头等舱,勉强可以算奢侈消费,其它只能算基本出行的正常消费。没有人拿坐高铁和飞机普通舱当成娱乐项目,没事坐着玩,或者很享受。
图2-回复跟帖
记得罗永浩说过一次,他曾经被“限高”过,但是为了工作经常不得已长途乘汽车,过路费、油费、吃喝、人工等费用并不比坐高铁和飞机便宜;并且时间更长,既耽误工作,也没有起到促进还钱的作用。除了降低工作效率,增加运营成本,没有任何益处。
另外,为了促进欠债人尽快还钱,应该鼓励欠债人更高效的工作,高铁和飞机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交通工具,特别是除了商务座和头等舱,没有必要限制其乘坐。
不要说“欠债人”,就是不欠债的人,出门也是计算出行费用的,不管多大的企业家和富豪,除了花别人的钱不心疼,但凡花自己的钱,我就没有见过一个真正的企业家不计算成本的。凡是大手大脚花钱的,除了少数权贵的纨绔子弟;都是花公款或花别人的钱,否则怎么可能随便乱花钱。
现实中大量被执行人并非“巨富老赖”,而是:
中小企业主因经营失败负债;
个体户因疫情、市场波动暂时无力偿债;
普通劳动者因担保、借贷陷入困境。
对他们而言:
失去跨区域就业、投标、供货、收款的机会;
被排除在正常经济活动之外;
偿债能力进一步萎缩,最终债权人也收不回钱。
这导致“限高令”从“促履手段”异化为“惩罚性隔离”,既伤及被执行人基本生存发展权,也损害债权人实际利益,形成双输局面。
国际比较:多数国家不以“出行方式”作为惩戒标准
在德国、日本、美国等法治成熟国家,对债务人的限制主要集中在:
冻结银行账户;
查封不动产、车辆;
限制担任公司高管;
强制申报财产。
极少有国家禁止债务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其被视为基本社会参与权。
聚焦真正奢侈消费:
限制应集中于:头等舱、商务坐、星级酒店、高尔夫、出境旅游、高额保险等明显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奢侈消费。
限制奢侈消费,不应该限制高铁飞机的普通坐和经济舱;督促“老赖”尽快挣钱还钱,更不应该限制其乘坐不是奢侈消费的便捷交通工具高铁飞机。
所以,从“限高”和“催债”两个维度来讲,都应该取消限制乘坐高铁飞机商务座和头等舱之外的限制,将“限高令”回归到真正遏制恶意奢侈高消费的轨道上。
这不仅是对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更是对债权人长远利益的保障,更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体现。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