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专业术语叫做证据失权,失去的失,权利的权。那些原本应当在一审中所提交的定案证据,到了二审甚至于再审阶段再提交。法律上虽然有这样的规定,只要是与定案事实相关的证据,可以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提交。但是二审法官往往会引用证据失权这四个字来驳回新证据提交。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就是当法官询问为何这份证据不在一审提交,而要在二审提交的时候,回答草率了,根本就没有动脑子,不加思考的直接回了法官一句:这份证据在一审的时候忘记提交,或者这份证据在一审的时候并没有引起重视。这样的回答很有可能会被法官套上证据失权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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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会这么认为:这份证据在一审的时候就应当提交,是因为问题没有提交。二审法官完全可以基于证据失权这四个字对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信。如果这份新证据是一份可以翻案的关键性定案证据,冤不冤?魏律师觉得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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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在新证据提交的时候一定要附上一个书面的申请,并且说明的理由是一审没有发现,没有找到,在二审上诉期间才发现的,或者是在一审判决后才找到的。对于这样的理由再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二审的法官是没有理由拒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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