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活动。未取得该证即销售房屋属于违法行为。经核实(清华园华府)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出现违规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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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巨鹿县居民讲 :她在清华园 华府小区买了一套期房,已经交了2万元定金,因自己不懂房产交易政策,后来经专业人士解释说,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房屋,否则以后房产发生争议,难以得到法律援助,很难维权,这是欺诈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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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对购房者:‌ 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无法按时交付、质量无保障、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开发商:‌ 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撤销预售许可。‌

重要提醒

即使开发商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定金或预定款,只要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也属于违规行为。‌在购房前,务必通过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售楼处公示的证件,核实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