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剑:严惩府谷金万通镁业瞒报事故之恶,守护生命尊严与法治底线
2025年11月14日深夜,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金万通镁业有限公司厂区内,54岁村民田宇祥(田家寨村人)在夜班作业中不幸遇难。这本应是一起依法上报、彻查追责、告慰逝者的生产安全事故,却被涉事企业以“私了赔偿”为遮羞布蓄意瞒报,将鲜活生命的逝去掩埋于利益算计与法治漠视之下。近日,群众举报揭开黑幕,我们以法律为准绳,深挖违法行径,呼吁严惩追责,捍卫生命尊严与法治底线。
一、瞒报之恶:漠视生命践踏法治,性质极其恶劣
田宇祥是家庭的支柱——妻子的依靠、未婚儿子的顶梁柱、已嫁女儿心中的牵挂。然而,金万通镁业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反而与家属私下达成高额赔偿协议,企图以金钱“买断”真相,规避监管与追责。此举绝非管理疏漏,而是对生命权的极端漠视、对安全生产法规的公然践踏、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挑衅。
从事实看,其行为完全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法定特征:未按规定时限向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报告;刻意封锁信息、掩盖现场、销毁证据;以“私了”阻止家属反映情况,伪造“事故未发生”假象。瞒报不仅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隐患未能整改,更让一线工人暴露于未知风险中,埋下更大安全隐患。
二、法律之绳:瞒报必担重责,企业与责任人难逃刑责与重罚
金万通镁业的瞒报行为已突破行政违法边界,触及刑事犯罪与行政重罚双重红线,涉事主体须承担全方位法律责任:
(一)刑事追责: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必受刑罚严惩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抢救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金万通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属“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事故致1人死亡,且蓄意瞒报、隐匿证据、阻碍调查,已构成“情节严重”,完全符合立案追诉标准,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私了”“经营困难”等借口逃脱。
(二)行政重罚:顶格处罚双罚制,绝不姑息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主要负责人瞒报事故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瞒报的,处100万-5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金万通镁业蓄意瞒报死亡事故,性质恶劣,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企业顶格罚款(100万-50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并采取停产整顿、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措施,让其付出沉重代价。
(三)民事责任:瞒报不免除工伤赔偿,家属可依法维权
即便企业已支付“私了赔偿金”,仍需承担法定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田宇祥因工死亡,家属有权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家属可申请工伤认定;若企业未缴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私了赔偿”可在法定范围内抵扣,但不能替代法定赔偿,更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三、追责之要:彻查真相严惩不贷,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金万通镁业的瞒报行径,暴露部分企业“重利益、轻安全、漠视生命”的积弊。府谷县乃至榆林市工业领域必须将安全生产视为不可触碰的红线,瞒报事故是不可饶恕的恶行。为此,强烈呼吁:
成立联合调查组:应急管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立即介入,彻查事故真实原因、经过及责任人员,固定现场、赔偿协议、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杜绝隐瞒包庇。
从严追责问责:依法追究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及责任人顶格行政处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市场禁入、信用惩戒。
全行业排查整治:以本案为警示,对府谷县镁业、兰炭、煤电等高危行业拉网式检查,重点排查瞒报、隐患整改不力、管理混乱等问题,违法行为一律严惩,遏制同类事故。
畅通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权益,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对查实瞒报的举报人重奖,鼓励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不敢瞒、不能瞒、不想瞒”的氛围。
生命至上,安全为天;法治为纲,追责必严。 田宇祥的生命不应被金钱掩埋,金万通镁业的瞒报恶行不容姑息。我们坚信,法律的威严与监管的严查终将让真相水落石出,涉事主体必将付出应有代价。唯有以最严厉的追责、最彻底的整改,方能告慰逝者、安抚家属,守护每一位工人的生命安全,筑牢府谷工业生产的安全生产底线,让法治精神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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