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村(居)委会正在进行换届选举,其中包括了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及村小组长等。

昨天,朋友私下询问我一个问题。若政府部门收到一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是某村委会的村民,申请事项是要求公开村小组长选举时的得票情况等。申请人怀疑村委会在村小组长选举过程中,或许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村委信息能不能申请公开?应当向谁申请公开?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于是就打算写篇文章讨论一下。

二、法律依据及法理逻辑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公开的范围包括了“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因此,

其一、村民要求公开村小组长选举的得票情况,以及选票的真实性等问题,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二、村务信息属于是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

在具体实务过程中,村务信息公开有法律条款予以保障,虽然村居委会的各项工作,都离不开乡镇(街道)的指导,但村务信息又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路径进行申请。

那么,村务信息公开的申请路径应当如何进行呢?

三、村务信息公开的申请路径

关于村务信息公开的申请路径,我的观点是,村民应当向县(区)级党委社工部提出申请,若社工部不履职可以向同级纪委监委投诉监督履职。

202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为深化机构改革而新成立了社会工作部(简称“社工部”)。其中,中央社会工作部划入民政部的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等职责,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在此之前,县(区)级民政局的基层政权科负责村居委会的选举事务;在此轮机构改革之后,基层政权科的职能职责就划入了社工部。

因此,村务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村委会组织法》,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的责任主体是社工部,而社工部的履职监督责任主体则是同级纪委监委、或者是上级党委社工部。既然,有法律依据、有法定职能部门,那剩下的就是探索与实践了。

三、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及现状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而信息公开则是知情、参与及监督的前提条件,这也是构建民主社会、阳光社会的必要条件。

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017),以及《村委会组织法》构建的村务公开制度

同时,人大还未制定相关的人大信息公开制度,关于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人大会议讨论情况等,若社会公众对此一概不知晓,这未曾不是全过程民主实践的滞后表现。至于,政协是否需要信息公开,那就看政协的自身要求及定位了。

记于知止堂上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