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汉台分局武乡派出所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开展安全检,发现两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224箱,盘装鞭炮47盘,条装鞭炮44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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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违法行为人楚某、张某未经许可,在不具备存储条件的情况下私自囤积大量烟花爆竹,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目前,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收缴,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将面临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汉台公安 编 辑: 燕子 审核: 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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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陕西众致(汉中)律师事务所 周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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