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闯!玉龙雪山未开发区域全面禁入

近日,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公告,明确划定玉龙雪山多片区域为禁入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以此筑牢生命安全防线、守护脆弱生态环境。据悉,此前该区域已多次发生违规徒步失联、坠崖等安全事故,仅2025年就有数十人因擅自闯入陷入险境,此次公告进一步细化禁入区域、明确法律责任,向各类违规探险、野游行为亮出“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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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确,玉龙雪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以及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六类区域严禁进入,同时列出15条常见违规徒步路线,涵盖牦牛坪、玉湖村、蓝月谷周边等热门野游起点,直指近年来频发的违规穿越乱象。这些区域地形险峻、气候多变、通信不畅,不仅极易引发迷路、失温、野生动物袭击等安全事故,违规人类活动更会对高山草甸、冰川遗迹等脆弱生态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详细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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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进入玉龙雪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玉龙雪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公告

玉龙雪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玉龙雪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地形复杂、气候恶劣、通信不畅、地质灾害频发、野生动物活动频繁,擅自进入该区域极易发生迷路、失温、坠落、溺水、高海拔疾病、野生动物袭击等安全事故,个人生命财产安全面临极大威胁。同时,玉龙雪山生态系统极为脆弱,违规人类活动将严重破坏高山草甸、冰川遗迹、森林植被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造成难以修复的生态损害。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保护玉龙雪山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云南省旅游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丽江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进入区域

(一)玉龙雪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玉龙雪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四)以界标、围栏、公告标识等明确标注的禁入区域。

(五)高山峡谷、冰川遗迹、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周边区域。

(六)野生动物栖息地及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带。

以下区域属于禁止进入区域:

牦牛坪索道→雪山木屋→雪莲峰大峡谷→雪莲峰;

②牦牛坪索道→秘境瀑布→冰湖→大具;

③三岔河→大裂缝→蓝月上谷→秘境垭口;

④玉龙水库→第一峰→黑白雪山;

⑤玉湖村→荞麦地→蚂蝗坝→剑竹林→流沙坡→绿雪海→大峡谷

⑥玉湖村→荞麦地→沙坪坝→小湖;

⑦玉湖村→荞麦地→沙坪坝→干河坝→牛奶湖;

⑧龙女湖→干河坝→大峡谷

⑨牛奶湖→干河坝→大峡谷;

⑩云杉坪→黑水河→牦牛坪;

⑪黑水河村→黑水河→云杉坪

⑫蓝月谷→三岔河→云杉坪;

⑬龙女湖→沙坪坝→剑竹林→绿雪海→七号树;

⑭玉湖村→荞麦地→蚂蝗坝→剑竹林→绿雪海→七号树;

⑮玉湖村→荞麦地→蚂蝗坝→沙坪坝→干河坝→牛奶湖等(不限于此)。

二、严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上述区域开展徒步、登山、探险、攀岩、探洞、露营、拍摄等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违规组织、招揽、诱导、怂恿他人进入上述区域。

(三)严禁在上述区域内实施砍伐、放牧、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倾倒垃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规进入上述区域的路线、攻略等图文或音视频。

三、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公告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林草、文旅、公安、应急、教体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1.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相关人员或单位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林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相关人员或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旅行社等机构违规经营的,由文旅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5.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由教体部门依法吊销参与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6.高火险期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活动的,由林草部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防火期内擅自在禁止区域内用火的,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对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阻碍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因违规进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破坏森林草原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严重生态破坏,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偿救援。擅自进入禁止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丽江市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涉险人员救援费用追偿办法(试行)》(丽文旅联发〔2025〕6号)相关规定,由相关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拒不支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若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风险和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造成景区关闭、公共资源占用等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鼓励社会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媒体平台及旅游经营单位应广泛宣传本公告内容,通过景区提示、酒店告知、新媒体推送等方式,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引导群众选择正规景区和合法旅游项目,树立“敬畏自然、珍爱生命”的安全理念。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县发布的相关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监督举报电话: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0888—5118555

玉龙雪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0888—301599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公安局:0888—539411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0888—5399746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0888—5164149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0888—5185545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