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两条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新闻,让人心里突然都咯噔了一下。钱在银行里存得好好的,怎么就会不见了呢?难道把钱存在银行还要天天提心吊胆吗?咱们一条一条看。
2013年,北京一家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了对公账户。那几天下来,业务资金陆续打进来了。客户经理定期上门送对账单,盖着公章,余额利息都写得清清楚楚,看上去一切正常。
到2018年,这个账户的本息加起来已经有一点八亿多了。公证处和银行就签了理财协议,用这笔钱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等理财到期去兑付的时候,他们才发现不对劲了,账户里面真正的余额只有四十多万。那一点八个亿,其实早在这之前就已经被人陆续给划走了。对账单里看到的数字,根本不是账户里面的真实情况。
更让人无语的是银行一开始的态度。银行方面表示这是刑事犯罪,要先刑后民,刑事案件还没查清,民事责任咱暂时不谈。一审、二审法院当时都采纳了这个说法。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就把这个“先刑后民”的挡箭牌逻辑直接给否了,要求北京金融法院对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的纠纷实质审理,银行不能再回避自己对资金安全的合同责任。
另一边是内蒙古一个县城里发生的事。有十一个储户分别把自己的储蓄拿到当地的邮储银行网点去存。整体业务办理的流程都很正常。结果钱存进去没多久,也就被一名员工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给转走了,总共二百二十多万。
该员工后来被判了十二年,那钱已经挥霍一空,退不回来了。储户就起诉银行,希望银行承担责任。一审的判决说,这是员工的个人犯罪行为,与银行无关,银行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很多储户看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最难受的一点就是,自己明明是在银行的柜台办理的业务,对着银行的员工交的钱,出了事儿却被告知跟银行无关。目前同类案件里,已经有别的储户二审改判成功了,法院认定银行在内控上有责任。这个案子的二审结果还在等待中。
如果把时间再往前拉一点,你会发现类似的戏码其实并不罕见。比如轰动全国的“工银南宁2.5亿存款不翼而飞案”。一位梁姓客户经理以高息揽储为名,就把多名客户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控制的账户里。
最后这二点五亿就被认定是个人犯罪。银行方面则强调是储户贪图高息,风险要自负。到了2025年,这个案子还在双方在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储户方的律师就拿出了大量的证据,主张银行对资金安全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咱们把这几件事放在一起,有一个问题就冒出来了。为什么存款失踪这种在过去看起来极端的事情,这几年频频登上热搜?真的就是个别员工的问题这么简单吗?每次事情暴露之后,银行的第一反应往往就是甩锅给员工和客户,说这是员工的个人犯罪,是客户被高息诱惑了,银行反而更委屈,一副“我们也是很受伤,我们也很无奈”的样子。
但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有明显的管理漏洞。比如客户经理可以长期伪造对账单、伪造公章,几亿资金被划走,很多年没有人发现。比如一个基层员工能够反复操作多名储户的账户,几百万资金就被长期挪用了,内部风控审计都没有有效的拦截。这些都不是一两天的事儿,而是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如果只停留在个案层面,永远解释不通这个频率。
要看清存款失踪为什么频频发生,得先看清楚这几件事。
现在,钱的形态已经变了,很多人的观念没有跟上。过去大部分人的钱就是活期、定期,模式非常简单。现在银行手里有一整套的财富管理产品,什么理财、保险、结构性存款,封闭式的、开放式的,挂钩债券的、挂钩权益的,那名字越来越多。
但是老百姓很多不懂这些,很容易就被钻空子。最近官方发布的《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就显示,截止到2025年末,全国银行理财市场存续规模已经达到了33.29万亿,比年初又增长了11.15%。一年里面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就赚了7303亿元,平均收益率只有1.98%。
这表明有大量的、本该躺在存款里的钱,已经被推到了理财里面。对普通人来说,他们的认知就是“我就是在银行买的,在银行的柜台上办理的产品”。但是在很多柜台销售的话术里,理财和存款就被说得几乎一样安全。但在合同和法律上,存款是存款,理财是理财,风险完全不一样。一旦员工把这些混着说,那底层责任的边界就变得模糊不清了。
目前很多银行的内控和风控系统设计有明显的短板。按照常识,一旦银行要从客户的账户划走巨额资金,应该有一整套的严格流程:多级授权、双人复核、交易限额、异常预警、内部审计等等。
但是在一点八亿案里面,客户经理可以多年上门送对账单,把一套假的数字当成真的账面。在另一个二百二十万的案子里,一个基层员工可以长期替客户操作账户,把钱转到自己控制的账户。这说明什么呢?
说明银行的风控管理并没有真正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对于异常交易的预警机制没有真正执行,对长期异常的资金流向也没有认真排查。很多事情不是做不到,而是不愿意为此付出足够的成本。风控内控如果只是形式上填个表、打个勾,那风险就会在某个环节集中爆发。
在过去很多起案件中,银行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但往往会习惯地祭出他们的“甩锅三板斧”:先刑后民、员工个人行为、客户风险自担。但司法实践这几年也在发生变化。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169号“银行卡网络盗刷案”,就明确讲清楚了一条原则:如果持卡人能够举证证明卡是被别人盗刷的,而银行拿不出证据证明是持卡人自己泄露了信息,那么银行不能仅凭身份信息、验证码都匹配就推脱责任,仍然要对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
这起指导案例实际上就是在强化银行的高度安全保障义务。前面说的一点八亿案的再审裁定,也是同样的逻辑。刑事案件查谁犯罪是一回事,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是不是到位是另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对普通人来说,最现实的做法不是恐慌,而是改变习惯。存钱之前要多问几句,办业务时千万不要代操作,出了问题多留一点证据,遇到不合理的答复要及时投诉和维权。银行是很害怕投诉的。这些看起来都很小,但是叠加起来,就是在提高你钱包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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