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规定,同一车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北京消费者陈先生

在车辆维修使用5年后才得知

4S店为他的车更换的轮胎

左右不一致且非原厂件

有安全隐患

4S店是否涉嫌欺诈?

应该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近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4S店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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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车辆被4S店擅自更换非原厂轮胎

2020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陈先生将他的汽车送到4S店。维修技师表示车辆有多处需要维修,包括雷达、方向盘、轮胎等。维修完结账时陈先生拿到3份结算单,列明维修项目共计47项,花费5.2万余元,其中包括更换一个左后轮胎,价格1127元。

2025年,陈先生给车辆做例行年检时,被车检所工作人员告知车辆后轴轮胎左右花纹不同,年检没有通过。陈先生找出上次修车时4S店的记录照片等进行比对,确认是4S店维修技师操作有误。陈先生找到4S店要求更换原厂轮胎并保证左右轮胎花纹一致,遭到了拒绝。

陈先生认为,4S店在未告知顾客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非原厂轮胎,改变了轮胎的原本型号和花纹,花纹不一致会增加行车安全隐患,4S店未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在与4S店沟通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将其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4S店退一赔三

4S店未如实告知风险

被判退一赔三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辩称,修车时因原厂轮胎缺货,维修技师已经告知陈先生。4S店日常操作规范中明确要求同一车轴轮胎须保持一致,但若客户提出更换其他品牌轮胎等特殊要求,门店会按客户意愿执行。提车时陈先生签字的结算单上已标注轮胎为“非原厂”配件,陈先生签字确认。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4S店提交的3份结算单中,前两份结算单上均载明轮胎类型为“原厂件”,仅最后一份结算单上载明轮胎类型为“非原厂件”,结算单中表二工时费项目有29项、表三材料清单项目有18项。法官认为,在列明多个维修项目的情况下,针对其中一项维修事项的变动,4S店应当对陈先生进行重点提示,而现有结算单上并无对轮胎类型变化的明显标注或重点提示。

法官表示,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及维修机构,理应知晓同一车轴轮胎花纹一致是保障行驶安全的关键,也应当了解国家关于同轴轮胎花纹统一的强制性规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轮胎花纹不一致可能导致的驾驶和年检风险向陈先生告知。

法院认为,4S店虽辩称其在维修过程中已口头给出消费者建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对4S店的相关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近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4S店未如实告知陈先生更换轮胎的真实情况及相关风险,使得陈先生对轮胎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判断并影响购买决策,故4S店的相关行为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

法院依法判决

4S店向陈先生

退还更换轮胎费用1127元

并赔偿3381元

法官说法:重大风险须显著告知

本案审理法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不仅是让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更重要的是,在面对涉及安全、健康、合规等重大权益的事项时,消费者能够依据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全面且容易理解的风险提示,作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理性决定。

法官认为,对于具备专业优势的经营者来说,告知义务不能只是简单地陈述事实,而应主动、清晰、重点地说明其专业范围内可预见的、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合同根本目的实现的各类风险。

因此,法律对专业经营者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在提供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或具有普遍认可的安全、健康要求的商品或服务时,经营者必须确保相关风险提示是显著的、充分的和易于获取的,不得将其隐藏于复杂冗长的格式条款中,也不应期待消费者凭自身专业知识去识别

法官表示,经营者必须恪守诚信,将告知义务从是否告知提升至是否有效告知的层面。特别是在涉及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内容时,须以显著方式、清晰语言进行风险提示,不能以格式条款或笼统描述履行告知义务,或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或减轻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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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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