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林春雷:雪茄走私的罪与辩(一):刑事风险、行为模式与司法认定边界
前言:雪茄走私的风险浮现与争议隐现
随着国内高端雪茄消费需求的持续增长与境内外市场价差的客观存在,自然人及经营者通过各类渠道从境外获取雪茄并携带、邮寄入境的情形日益多见,由此引发的走私刑事责任风险亦不断凸显。
实践中,从“伪报品名”“蚂蚁搬家”到利用跨境电商渠道伪报贸易性质,乃至通过“水客”绕关走私,行为模式不断翻新,刑事认定边界却屡现争议。
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雪茄走私的常见行为模式出发,剖析司法认定中的争议焦点与实践难点,以期为类案辩护及相关主体的风险预防提供实务参考。
一、市场现状与发案态势:供需失衡下的走私土壤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12月12日印发的《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作为当前最权威、最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其“聚力打击烟草境外制假走私入境”部分,明确将打击伪报品名通关、“水客”携带、海上走私、利用邮包及跨境电商渠道走私等作为重点,体现了从最高决策层面对当前雪茄走私犯罪的严重性与治理紧迫性的认识。
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亦直接明确指出了涉烟违法活动“严重扰乱烟草市场秩序”,并部署了全链条打击的举措。
由此可见,近年来,随着国内消费市场升级与需求多元化,高端雪茄消费快速增长,与之相伴的走私犯罪活动亦衍生为突出问题,并已成为国家层面的关注重点。
雪茄,作为烟草制品中一个独特的高端品类,除了本身承载着特定的消费文化之外,也日益成为观察我国进口消费品市场治理与刑事法律实践的微观样本。在繁荣的市场表象之下,受多重结构性因素的交织影响,与雪茄相关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呈现高发、频发态势,且其犯罪手法日趋隐蔽化、链条化,已成为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侵蚀国家税收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一大顽疾,亟待从司法实践与理论层面予以系统回应。
从雪茄的市场格局来看,当前中国雪茄消费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高度依赖国际品牌与进口产品,存在由国际化品牌主导的消费偏好与国产供给短板等突出问题。消费者的认知与偏好长期集中于古巴、多米尼加等传统产地的知名品牌。这种“以洋为贵”的消费心理,根植于国际雪茄品牌深厚的历史积淀、成熟的品质标准与文化叙事。
相比之下,尽管中国拥有自主的雪茄产业,但在品牌影响力、工艺精细度及高端产品线的丰富性上,仍与国际领先水平存在客观差距。这导致了市场需求结构严重外向化,为满足国内消费者对特定品类、型号进口雪茄的追求,客观上形成了庞大的市场引力。
然而,市场供给无法满足增长的消费需求,雪茄的合法供给渠道相对有限。我国实行严格的烟草专卖制度,进口雪茄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的专门机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统一进口后分销。这种“国行”渠道在确保质量与监管合规的同时,其进口的品种、数量及市场响应速度,与庞大且瞬息万变的多元化消费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合法供给的“漏斗效应”,使得大量市场需求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满足,从而为灰色乃至黑色的非法入境贸易留下了生存空间。
基于此,供需失衡加之高利润的驱动诱发出大量的雪茄走私犯罪。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明确雪茄作为应税消费品,进口环节需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内外市场的显著价差,叠加前述的供需矛盾,共同催生了巨大的非法利润空间,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这使得雪茄成为走私犯罪的高频标的物。
从发案态势看,雪茄走私已从零散的个人携带,演变为组织化、网络化的全链条犯罪。对近年来雪茄走私犯罪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实践形态主要呈现出两大特征:
一方面,雪茄的走私手段逐渐呈现出智能化与隐蔽化趋势。不法分子大量利用邮递、快件等渠道,采取“蚂蚁搬家”式的运输手法,将大宗雪茄拆分为多个低价值包裹,并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同时,旅检渠道的“水客”带货依然活跃,依据相关报道,不法分子甚至利用车辆备胎空间等隐蔽部位夹藏,并由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司机有偿携带,组织化特征明显。
另一方面,犯罪链条产业化、网络化。雪茄走私已形成从境外订购、跨境走私、境内仓储到多层分销、终端零售的完整黑色产业链。例如,在四川省破获的一起由海关总署、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中,犯罪团伙利用境内外网站下单,通过伪报、低报等方式走私入境,再分销至全国多地,涉案雪茄近两万支,偷逃税款高达1378.58万元。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市,涉案人员众多,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相互交织,查处难度极大。
二、典型分类与行为方式:走私路径的专业化演进
(一)通关走私:伪报、藏匿与渠道滥用的精细化操作
通关走私是指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与绕关走私相比,雪茄的通关走私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客观证据链相对完整,涉及报关单、物流记录、资金流水等,便于追溯;二是手法高度依赖“伪报”,与雪茄的贸易属性、税收政策紧密相关;三是单位犯罪比例高,货主、货代、报关行等企业主体参与其中,合法经营与违法操作交织。
雪茄通关走私主要体现为精密的“伪报”与“藏匿”策略,其手法与雪茄的商品属性及海关监管特点紧密贴合。具体而言,雪茄通关走私包含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伪报品名与低报价格是核心手段。
由于优质雪茄单价高昂,进口综合税率50%起,偷逃税款利益空间巨大。实践中,走私者常将“雪茄”伪报为“咖啡豆”“雪茄剪”“纸质书签”等低税率或零税率物品,以规避高额税收。更为普遍的是“低报价格”走私,即制作虚假合同、发票,将实际成交的高价雪茄大幅低报申报。
“傅某海、李某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2025)鄂01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傅某海、李某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通过伪报贸易性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制作虚假发票、使用他人收件信息等方式将涉案雪茄通过邮递渠道走私入境,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2021)沪03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俊亦伙同他人采用遮掩真实品名、改低价格、更换收货地址的方式将涉案雪茄通过邮递渠道走私入境,偷税额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此可见,在实践案例中,考虑到雪茄单支价值高,走私者常采用“蚂蚁搬家”方式,将整批货物拆分为多个低价值包裹,如单票申报价值低于立案起刑点,利用行邮渠道分批次进口,以此规避审价与刑事追究。
第二,利用新兴贸易方式与监管模糊地带。
随着跨境电商发展,出现了“推单”走私的变相手法。部分经营者通过非官方跨境电商平台接受国内订单,在境外下单后,以伪造的消费者信息、将贸易货物伪报为“个人自用物品”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邮寄入境。这种行为形式上似乎符合零售进口政策,但实质是伪报贸易性质,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利用税收优惠非法入境。
“施某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裁定案”【(2022)闽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施某群明知海关对于邮递进境雪茄的相关监管规定,仍通过将同一批次购买的雪茄拆分成多个邮包、每个邮包不超过100支的规格,并低报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属于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个人自用物品邮寄进境,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其主张自用部分和帮陶某代买的部分应从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可见在雪茄领域,行为人的走私常表现为将用于商业销售的整盒、整箱雪茄,伪报为满足个人消费的零星物品,且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此类犯罪行为逐渐变得难以遏制。
第三,藏匿与旅检渠道闯关。
在旅检渠道,除常见的利用行李箱夹层或随身物品藏匿外,雪茄走私也呈现组织化特征。走私团伙招募“水客”,利用其个人免税额,采取“多次少量”方式携带雪茄入境,即“化整为零、积少成多”。
“曾某某、黄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2024)粤刑终XXXX号刑事裁定书】,即存在走私者通过委托团伙组织水客走私入境,用于销售牟利。
(二)绕关走私:完全规避监管的隐秘通道
绕关走私是指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偷逃应缴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与通关走私相比,绕关走私因完全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模式更具隐蔽性和团伙性。尽管当前绕关走私对象高度集中于成品油、冻品、白糖等大宗货物,但随着国内对高端雪茄需求的持续旺盛及执法部门对口岸监管的强化,利用陆路或海上非设关地偷运雪茄入境,正成为高利润驱动下的潜在犯罪形态。
雪茄因其高价值、高税率但体积相对较小的商品属性,往往以团伙配合的方式,通过绕关以隐蔽的方式实现雪茄走私。具体而言,实践中常呈现为以下方式:
第一种是陆路边境偷运。
具体表现为,利用我国漫长的陆地边境线,通过车辆夹藏、行李携带或利用边境地区复杂地形,形成境内外的走私链条。根据东方烟草报的相关报道,云南西双版纳“2·01”特大跨境非法经营烟叶案披露了以黄某某、赵某为首的若干犯罪团伙,长期在云南玉溪、楚雄等核心烟区非法收购烟叶,经伪装后运抵中老边境,再勾结边民通过非设关地通道,“蚂蚁搬家”走私至老挝某制假烟厂制造假烟,形成“境内收购—跨境走私—境外加工销售”的完整犯罪链条,构建了一个横跨滇中烟区至老挝的特大非法经营烟叶犯罪网络。走私分子可能雇佣当地边民或司机,采取“少量多次、分段运输”的方式,将境外采购的雪茄化整为零,经由非正式通道运输入境,再在境内集散地汇总销售。
第二种是海上分段接驳走私。
借鉴海上成品油走私的“母船—中巴—小船”分段运输模式。以央视新闻披露的近年来现场查获数量最大的香烟走私案之一的厦甬海关特大走私香烟案为例,走私团伙可能在境外公海或我国专属经济区部署载有大批量雪茄的“母船”,然后组织国内小型渔船、快艇等前往接驳。为规避风险,接驳地点可能在领海之外,接驳后的“小船”将货物运至沿海非设关码头或直接通过“水客”上岸。这种模式利用了海上管辖与取证的复杂性,链条长、隐蔽性极强,查处难度也较大。
第三种是“水客”群体化、链条化走私。
虽然“水客”常见于旅检渠道,但其组织化运作亦可演变为一种实质上的绕关走私,即由幕后货主统一组织、资金支持,雇佣或利用多人,有计划地通过频繁进出境,从不设关或监管薄弱的口岸携带超量雪茄入境,由此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的走私链条。“水客”走私链条通常环节完整、分工明确,亦具有较强隐蔽性。金昌公安机关摧毁的非法雪茄销售网络,即清晰呈现了“水客背货入境—骨干组织销售—代理引流推广—买家遍布全国”的全链条作案模式,而该模式兼具了“蚂蚁搬家”的分散性和犯罪团伙的组织性,利用海关监管漏洞,铺设涵盖全国的犯罪网络,具有极大危害性。
三、司法认定分析:罪与非罪的边界探寻
(一)通关走私的认定思路:从主观故意到法益侵害
雪茄作为烟草制品,其进口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严格规制,任何未取得许可,未如实申报品名、价格、数量、原产地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因此,从刑事犯罪的罪与非罪角度,认定雪茄通关走私犯罪,需严格遵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或破坏外贸管制”的三阶逻辑。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事实审查环节,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的关键要点在于认定“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这是区分走私犯罪与一般违规行为的根本标准。
具体而言,认定雪茄走私故意需综合审查:
其一,审查申报内容与客观证据是否背离。如行为人的申报品类为“文具”,而实际查获为雪茄或者申报价格远低于同期国际市场公开报价或品牌官方定价。
其二,审查行为模式的异常性。收集相关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长期、频繁地以“个人物品”名义邮寄整箱雪茄,或者是否存在使用不同收件人信息但指向同一境内收货地址等伪报行为。
其三,审查资金往来证据。实践中还有一类走私行为的具体情景为行为人境内付款金额远高于向海关申报的货值,需要注意的是,因商品归类等专业问题引发的申报错误,若行为人能证明其系基于合理认知分歧而非故意欺瞒,则可能仅构成违规,不认定为走私。但在雪茄走私中,由于其商品辨识度高、价格透明,行为人常难以主张“认识错误”。
此外,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与其构成要件与不法程度保持协调,不存在任何例外。以此推导,造成法益侵害应当认定为雪茄走私犯罪的结果要件。走私雪茄主要侵害国家进出口环节的税收征管秩序,偷逃应缴税额应当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亦是认定构成走私罪的判断关键点。
(二)绕关走私的司法难点分析:证据、定性、协同的三重困境
雪茄绕关走私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系列特有的疑难问题,其复杂程度远超一般的通关走私。
第一,执法查缉与证据搜集难。
绕关走私活动大多组织严密,幕后指挥者身份隐蔽,不同走私团伙之间相互勾连、分段负责。海上接驳地点飘忽不定,陆路偷运路线多变,除非现场查获终端环节,否则难以追溯至境外源头和核心组织者。此外,由于绕关走私几乎不产生报关单、舱单等核心书证,且犯罪分子普遍使用对讲机等专用通讯工具,事后销毁记录,运输工具亦无合法进出境记录,难以追踪查处。这使得证明走私故意、货物真实来源与去向、准确数量及偷逃税额的完整证据链极难形成。
比如,“张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刑事案”【(2022)鲁10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犯罪团伙利用对讲机交流,且具备非设关的自营码头专门用于卸货,若非执法人员的现场抓获,此类绕关行为极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海上接驳类案件定性难。
当境内接驳船舶在领海线内从不明船舶接过雪茄,而无法直接证明该批雪茄来自境外时,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违法性存在待考点。在中国法院网报道的“梁某冰案”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海上接驳“来源不明”货物行为的定性,法院会综合考察接驳行为的异常性。通过审查货物属性、船舶性质、作业地点、时间、方式、是否具备合法证明以及偷逃税额等客观情节,只要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货物来源于境内的合理怀疑,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走私共同犯罪追究接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简言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采取“整体考察+事实推定”原则。若货物外包装显示为境外品牌,且结合接驳地点、方式、数量、无任何合法证明等情节,足以排除货物来源于境内的合理可能,则可推定其属于走私犯罪链条中的一环,以走私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协同作战能力不强。
反走私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协同作战,但实践中的执法单向性问题较为突出。部门间难以形成协作合力,原有的线索单向化、职能分散化的监管模式,难以实现对整个卷烟走私犯罪网络实施全链条打击。广东汕尾针对烟草的海上走私形成了特有的协同治理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合、多方参与、密切协作”的烟草打私体系,除了与政府的职能部门合作以外,还加强了与零售户、群众的协作,用日常化监管和普法宣传有效截断走私烟分销零售渠道。
四、结语:在规制与辩护之间寻求平衡
雪茄走私并非孤立的违法犯罪现象,而是国内市场供需失衡、高额利润驱使与监管体系效能共同作用下的产物。从个人携带到组织化、网络化的产业链运作,其行为模式不断演化,持续试探着法律与监管的边界。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通关走私的伪报伪装,还是绕关走私的隐蔽接力,认定之路始终伴随着证据固定难、主观故意证明难、部门协同难等多重挑战。对于日益复杂的走私手段与司法推定逻辑,需穿透形式要件,深入剖析行为人背后的真实目的与主观认知,尊重事实与证据,厘清日常业务行为与走私行为的实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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