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核心: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再延2年(2026.1.1—2027.12.31),个人/公募/QFII全享免税,企业按股票政策执行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26年第8号(三部门联合)
发布:2026-01-14
执行期:2026.1.1—2027.12.31
对象: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的个人/企业/公募/QFII/RQFII
1. 核心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主要针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交易和持有创新企业CDR时涉及的税种进行了明确,核心是“免税”和“差别化征税”。
个人投资者政策
* 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税
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征税
个人投资者持有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规定参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即根据持股期限长短,税率有所不同)。
* 注:由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
机构/企业投资者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转让差价: 按照转让股票差价所得的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 股息红利: 按照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 公募基金: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转让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个人转让差价: 暂免征收增值税。
* 单位转让差价: 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 公募基金: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QFII/RQFII: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 政策意义
这项政策的延续,为创新企业(主要指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CDR提供了稳定的税收环境预期,降低了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和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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