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红线不能碰!

秀屿区2025年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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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案例一: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某卫生室(视为)使用不合格药品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5日,秀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某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注射室内存放有10支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的氨茶碱注射液,急救箱内见5支有效期至2024年10月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4支有效期至2024年10月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至2024年11月5日检查当日,明显可以鉴别以上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但仍与其他合格药品混放,秀屿区平海某卫生室存在(视为)使用不合格药品。

02 处理结果

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某卫生室使用不合格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秀屿区卫生健康局依据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参照《莆田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序号1,给予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某卫生室:1.警告;2.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普法贴士

《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药品是特殊商品,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应该严厉查处。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已经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行医者故意购销假药、劣药的情形;“应该知道”,是指行医者按照其职责应该且能够鉴别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情形,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PART.02案例二:翁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01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8日,秀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镇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翁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6月10日至2025年2月17日(大于半年小于一年)期间,在该场所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期间主要面向老年人群体开展补牙、镶义齿。因翁某某拒不配合调查,结合现场发现“门诊登记簿”中的患者、联系方式、收款信息等,与部分取得联系患者所述的就诊经历和付款金额核对一致,可明确认定违法所得为9080元人民币。

02 处理结果

翁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秀屿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序号2。翁某某拒不配合制作调查、擅自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予以行政处罚。综上对翁某某作出: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80元;3.罚款人民币5.9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拒绝提交、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擅自启封、转移、调换、动用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PART.03案例三:林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案

01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4日,秀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林某某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卫生院,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在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某场所(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为患者开展静脉输注等诊疗活动。

02 处理结果

林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秀屿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参照《莆田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序号5和《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序号99,给予林某某: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5元;3.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来源:莆田疾控、秀屿卫健

编辑:余立凡 美编:李婷婷

审核:陈慧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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