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低空经济治理体系从“探索起步”向“系统完善”跨越,这既是对民航领域长期实践的制度升华,也是以市场化风险治理工具护航国家低空战略的关键举措,对统筹发展与安全、释放低空经济巨大潜能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长期以来,民航领域作为低空经济的核心承载与运行管理部门,在安全监管与保险保障协同发展中面临多重现实挑战:一方面,低空航空器类型日益多元、应用场景快速拓展,但保险产品供给存在对新兴装备保障不足、对新型风险覆盖存在盲区等问题。另一方面,保险机制与民航飞行审批、运行监管、事故处置等核心环节衔接不畅,投保核查刚性约束不足。同时,飞行运行、风险监测等多源数据割裂,也制约了保险精准定价和风险主动防控能力。
《实施意见》立足国家战略全局与民航行业实际,系统性构建了“政策引领、制度保障、服务支撑、数据驱动”的发展路径。通过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强化全产业链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夯实数据基础等关键举措,为低空经济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屏障。
一、政策核心要义:民航视角下的三大战略赋能
《实施意见》深度契合民航领域“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核心理念,立足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风险治理需求,实现了三大战略赋能:
一是赋能安全治理现代化,构建“监管+保险”协同闭环。政策明确将保险纳入低空安全监管规则,要求“把保险作为强化场景运营安全监管、健全事故处理制度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强调“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并“推动将强制投保要求纳入飞行活动审批等管理环节的审查前置条件,在飞行运行管理中加强投保情况核查,在事故处置时‘凡处必核’”。这将市场化风险约束与行政监管有机结合,既通过责任保险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也为行业管理部门有序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提供了市场管理工具,推动低空安全治理从“行政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市场治理”协同转型。
二是赋能产业发展全链条,筑牢产业链安全屏障。《实施意见》要求“优化全产业链保险保障”,“逐步建立覆盖低空研发试验、生产制造、飞行运营、基建配套等全产业链保险产品体系”,并明确“加大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供给”。同时,“面向农林作业、低空巡检、测绘勘察、低空物流、低空交通、城市治理、应急管理、医疗救护、低空旅游和航空运动等各类应用场景”提供针对性保障。这精准匹配了低空经济多元化、规模化发展中的风险保障需求,有助于降低企业创新风险,也为中型大型无人机、eVTOL等新兴装备的商业化应用提供了有效的风险转移工具,助力构建安全可靠的产业链生态。
三是赋能行业数字化转型,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政策提出“推进数据基础建设,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并“探索低空保险信息平台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实现多源数据共享。这从机制上为解决长期存在的数据孤岛问题提供了方案,推动低空保险从“经验定价”向“数据定价”、从“事后理赔”向“事前预警、事中防控”转型。数据联动不仅能为保险机构优化产品与服务提供支撑,也将为民航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测、实施精准监管提供重要依据,助力低空经济迈入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新阶段。
二、政策实施展望:多方共赢的发展新格局
《实施意见》的落地实施,将为低空经济各参与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发展红利:
对低空运营企业而言,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明确了风险底线,全场景定制化保险产品降低了新兴业务试错成本。特别是政策鼓励“低空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通过保险协同上下游企业,降低产业链风险成本”,并“支持中小企业运用保险增强创新发展的风险防御能力”,有助于企业聚焦核心业务创新,加速商业化进程。
对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政策推动的保险保障体系有助于覆盖更广泛的操作风险,同时《实施意见》强调“加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将促进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提升,为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对社会公众而言,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的建立,确保了事故发生后公众权益能得到及时补偿。政策“鼓励使用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主体投保责任保险”,也有利于培育社会层面的低空安全责任意识。
对民航监管部门而言,《实施意见》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抓手与协同平台。通过推动保险信息与运行数据的融合应用,监管部门可实现风险早期识别与精准施策,推动监管模式向“主动防控、精准治理”转型,持续提升低空运行安全品质。
低空经济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以高质量保险体系护航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彰显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战略智慧,将为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注入持久动力,书写“天空更广阔、飞行更安全、发展更可持续”的行业新篇章。(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编辑|张 薇
校对|张 彤
审核|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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