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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技术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升级,新《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修订,全面替代2000年由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此次修订并非对既有条文的简单调整,而是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进行的一次系统性重构。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技术转移体系正从传统的“管理型”模式向更加注重服务支撑与生态赋能的“服务赋能型”模式加速跃升,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强有力的制度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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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响应国家战略需求,破解成果转化堵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要素市场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等文件也强调要“健全技术转移体系”“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理人队伍”“促进技术要素自由流动”。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应势而生,聚焦破解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制度障碍,着力提升技术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运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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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修订内容

新《办法》在主管机关、制度设计、条款结构、内容细节等方面存在重大调整,体现出从“科技部主导”向“工信部统筹”、从“基础管理”向“高质量发展支撑”的系统性转变。一是明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二是首次将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纳入国家规范性文件,赋予其在技术交易中的合法地位和政策支持;三是建立大额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500万元及以上)专项审核机制,提升登记质量与风险防控能力;四是配套发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统一全国执行尺度;五是强化信息化支撑、财政保障和平台协同,推动形成规范、高效、开放、安全的一体化技术市场生态。这一系列制度创新,不仅回应了实践中的迫切需求,也为未来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要点

2000年《办法》

2026年新《办法》

主管部门发生变更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立法依据更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

新增“大额技术合同专项审核机制”

普通合同: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大额合同(≥500万元)或有异议合同: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首次将“技术经理人”写入部门规章

鼓励省级主管部门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发挥技术经理人在技术合同成交中的积极作用

细化登记机构资质与管理要求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

可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但须具备法人资格、固定场所、至少2名培训合格人员,并建立内控制度

仅规定监督检查

对登记工作不实等严重问题予以通报,督促整改提升。

强化风险防控与保密义务

涉密合同需脱密处理或由有资质机构登记;
登记机构须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含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对外委托”

细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

无附件

发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

1、将“技术许可合同”独立成类;

2、明确各类合同的认定条件、正负面清单;

3、确立技术交易额核定规则;

4、明确技术中介、培训合同的登记规则。

登记原则增加服务导向

按照自愿申请、依法认定、客观公正、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原则

新增买方登记情形,增强灵活性

卖方怠于登记时,可协商由买方登记

明确电子合同效力,顺应数字化趋势

明确接受“电子合同”

建设全国信息系统,推动一体化

工信部建设全国登记管理系统

建立财政保障,强化基础支撑

要求地方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与相关支持政策衔接

仅提及“享受优惠政策”

明确“凭登记证明享受成果转化支持政策”

此次修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不仅是对既有制度的一次适应性更新,更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的关键举措。为建设高效畅通、公平有序的全国一体化技术市场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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