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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 污染,营造文明安全、节约环保的社会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市生态 环境局凉州分局联合发布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 引火线等物品。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 调和监督管理: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城郊镇人民政府要开展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宣传活动,依据《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三、禁止燃放区域:凉州区北仙高速公路以西,连霍高速公路以北,金武高速公路以东,S316 线以南合围的区域。

四、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五、在禁放区内,不得储存、违法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六、确定的集中燃放点为城东清水河桥南北两侧、城西塔尔湾二期铁路南侧停车场,市民可 前往燃放点科学、安全燃放。

七、各城郊镇人民政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宣传活动,依据《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引导市民群众前往确定 的燃放点燃放。

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组)、业主物管及社会组织应落实主体责任,要做好本单 位(部门)、区域内的禁燃管理与宣传,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九、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其他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十、 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110 或 12319、 12369,对积极举报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将予以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

凉州区应急管理局

凉州区城市管理局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凉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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