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凌晨2点,上海105岁的孟阿婆起夜时不慎摔倒,一头撞在桌角上,瞬间血流如注。家属赶紧拨打了120,谁知当急救车开到小区东门口时,却被告知这里没法走,必须换一个门。

此时阿婆已经昏迷,还要倒车、绕路,耽误了好几分钟时间。紧急情况却通行受阻,家属希望物业方面给个说法。

记者了解到,经过医院抢救,105岁的孟阿婆已无大碍,回到家中休养中。经全面检查,阿婆此次撞伤虽然没有伤及颅内,但已造成严重的皮肤软组织裂伤,额头更是留下了长达7厘米的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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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回忆,当时急救人员将阿婆从五楼家中抬出,再抬上救护车,阿婆已经陷入昏迷。为了赶时间,救护车决定走最短路线,从小区东门出去。没想到,保安坚持“只进不出”,不仅没有抬杆,还劝退他们,非要救护车改走其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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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孟先生表示,小区东门平时确实“只进不出”,但当时情况紧急,又是深夜,为什么不能人工抬杆?这样一绕路,又要花掉5分钟,“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呀”。

对此,小区物业经理表示,特种车辆在紧急情况下是不受“只进不出”规定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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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小区门禁有两种打开方式:一种是识别车牌、缴费、门岗电脑操作后放行;另一种是用钥匙控制开门。

然而,当晚当班的保安说,事发当时,电脑系统开门、遥控钥匙开门两种互不相干的方式全部失灵。

尽管如此,记者在现场并没有发现门禁系统故障的迹象。物业经理表示,为以防万一,已联系专业人员前来检修。此外也将加强对小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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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 @安律说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物业的制度大不过法律

时间就是生命,给救护车让路,就是为生命让路。这既是道德自觉,也是法律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三)项明确规定,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的制度大不过法律,涉案保安的行为看似是在履行职责,实则不仅是对生命的冷漠,而且已经违法。

(零度时评综合看看新闻、新民晚报、新闻坊、上海法治报、头条号作者 @安律说法)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