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的张女士带孙子逛超市,因手机遗忘在水果区,奔跑中在日化区滑倒,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遂起诉超市索赔21万余元,认为超市地滑且无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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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辩称地面并不湿滑,还提供了事发时监控。法院审理认定,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对公共场所奔跑风险未尽注意义务,负主要责任;超市监控不完整,无法证明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瑕疵。最终判决张女士自行承担85%责任,超市承担15%责任,赔偿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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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号作者“一案一论” @一案一论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

张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带着孩子在公共场所,应该知道奔跑是有风险的。为了拿个手机,在超市里跑,自己没看路,这显然是自己没尽到注意义务。

虽然超市喊冤说地面不滑,但他们提供的监控视频是不完整的,有死角。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证顾客的安全。因为监控缺失,超市没法证明自己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超市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安全的法定义务。虽然超市辩称地面不滑,但其提供的监控不完整,无法证明事发时地面状态及已尽到充分的警示或防护义务,存在管理瑕疵,所以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并非要求经营者承担绝对责任,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为取手机而奔跑,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摔倒的直接原因。

(零度时评综合荔枝新闻、南京零距离、江苏法制报、头条号作者@一案一论 )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