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一)禁止燃放区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下列区域,全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办公区;

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

场所;

4、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山林、草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8、兰陵县城区划定的禁燃禁放区范围(迎宾路、文峰路、玉泉路、兰溪东路、荀卿路、抱犊崮路、兰陵路、泉山路连线包含的范围内,具体范围见附图)。

9、人员密集的公共开放区域(兰溪湿地、兰陵文化广场等)。

10、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限放时间。

全县除禁放区外的其它区域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严厉打击整治违法犯罪行为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阻碍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兰陵县公安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分局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