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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李某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在监狱服刑,却仍不知悔改,刑罚执行期间,三次殴打同监区其他服刑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月10日,一起由张家界市永定区检察院起诉的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案,在监狱内完成了一场具有深刻警示意义的特殊庭审。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服刑人员李某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移送张家界监狱执行刑罚。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李某三次与同监区其他服刑人员发生斗殴,故意扩大事态、升级冲突,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其行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再次触犯法律。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依法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向永定区法院提起公诉。为强化警示教育效果,经与法院沟通协调,建议法院在监管场所内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清晰阐述和有力辩论,指控李某在服刑期间以暴力方式伤害他人、破坏监管秩序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在监管场所内公开审理,不仅彰显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更进一步将法庭的警示教育功能延伸至高墙之内,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震慑效果。

一名参与旁听的服刑人员深受触动:“这次公开庭审和警示教育,让我深刻认识到在狱内要服从监管,重返社会更需遵纪守法。只有真诚认罪悔罪、严守监规、敬畏法律,才能真正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监狱管理负责人结合本案及近期监管实际,对全体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要求深刻认识狱内再犯罪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遵规守纪意识,以积极改过的姿态投入到改造中,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与家人团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三)欺压其他罪犯的;(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定区检察院将此次庭审打造为警示教育的“活教材”,通过以案说法,强化了服刑人员的守法意识和服从管束的自觉性,营造出遵规守纪、文明改造的浓厚氛围,为预防狱内再犯罪筑牢思想防线。下一步,永定区检察院将继续聚焦监管安全中的基础性与关键性问题,以提升监管效能、夯实安全根基为目标,全力保障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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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界永定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