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部分区域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洱海,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6年2月16日(除夕)00:00至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24:00,大理市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大理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其范围为:洪武路以西,一塔路以北,大凤路以东,中和路以南;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名村、传统村落;
(三)城市主干道、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火灾高风险单位;
(七)林区、草原及林缘重点防火区,驻林区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单位场所;
(八)洱海生态廊道及洱海湖区、湖滨带范围,入湖河道沟渠周边、截污管网及检查井附近,海东环海路沿线;
(九)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其监护人在场看管。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造成森林火灾或国家、集体以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应急管理局2195033,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2130968、2125558,市林草局12119、2670058,市洱海管理局2476243,市苍山分局2670396,市交通运输局217107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202758。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市人民政府通告,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外燃放爆竹的,要做好安全环保防范措施。
特此通告。
2026年2月12日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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