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温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鹿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0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温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张某某

执法部门

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6-0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6年01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局发现当事人温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第二层扩建区域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温州一百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第二层扩建区域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各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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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来源:浙江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