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深水财经社 乌海
2月12日,一则来自双良节能(600481)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快讯,让这家江苏老牌制造企业瞬间站上了资本市场的风口浪尖。
当日13时25分,公司公众号发布《双良节能再获海外订单,助力商业航天太空探索》一文,仅1分钟后,公司股价直线拉升至涨停,并维持至收盘,单日市值暴增近19亿元。
然而,这份“喜报”很快引来了监管的“罚单”。
上交所当晚即对双良节能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力康予以监管警示。
那么双良节能和董秘被罚,到底冤不冤呢?对于这样的敏感信息要不要发?应该怎么发呢?
一、傍上Space X直拉涨停
商业航空是近期A股的热门概念,马斯克的SpaceX更是众多中国企业争相攀附的对象,谁能沾上马斯克,那肯定至少值几个涨停板。
双良节能在其公众号文章称公司“再获海外订单,助力商业航天太空探索”。
双良节能公众号截图
近日,双良节能先后获得3个海外订单,共计12台高效换热器设备,将用于Space X星舰发射基地扩建配套的燃料生产系统。这是继前期合作后,该产品再度应用于Space X星舰发射基地,充分印证了海外客户对双良节能产品可靠性的高度信任。
虽然没有透露这笔采购的具体细节,但是从文章的字里行间,我们也能体会到公司是有多兴奋。
更重要的是这篇文章是在下午一点多钟,股市交易期间发布的,所以公司股价立刻反应,几分钟就冲上了涨停板。
平心而论,公司在这个时候通过公众号发布这个信息,显然有两个考虑:
一是为了提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能跟SpaceX合作那显现能体现公司的技术实力,哪怕是订单不大,也是一个绝佳的品牌宣传的机会;
二是他们显然也知道这个消息肯定会对股价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所以这个消息也算是一石二鸟。
但是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交易所肯定不会对这种概念炒作视而不见的。
所以在收盘之后,公司立刻就收到了交易所的“敲打”,公司还发布了《关于海外订单的说明公告》,称公司获得的3项订单合计金额约17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仅有1392万元,仅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0.11%,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另外公司也并非直接与SpaceX合作,而是作为非独家间接供应商,通过为国际工业气体企业的燃料项目供应换热器,间接参与了相关商业航天项目。
公司还表示,商业航天并非公司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此次订单属于偶发性业务。
上交所指出,双良节能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未说明订单的供货方式、销售规模及对公司整体经营影响较小等具体情况,也未就后续订单的不确定性等情况充分提示风险,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直至监管督促后才发布公告予以说明,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交易所这么快速地关注这个事情,肯定是要狠狠敲打一下这起“顶风作案”。
二、上任不到两年就吃罚单
此次被上交所点名的董秘杨力康,其从业背景还是非常豪华的。而且他之前一直从事投行工作,对于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规则应该是非常熟悉的。
根据双良节能2024年年度报告及公司公告,杨力康出生于1991年,拥有清华大学法学学士、金融学硕士学位,持有法律职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
在加入双良节能前,他曾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并作为核心成员参与过双良节能的定增及可转债发行项目,对公司业务和资本运作有着深入了解。
2023年12月29日,杨力康被聘任为双良节能副总经理,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2024年4月3日,他正式被聘任为董事会秘书。
2025年9月,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中,他被续聘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4年,杨力康的薪酬为100万元,在公司高管中处于较高水平。
市场曾将这位“清华学霸+中金背景”的年轻董秘,视为双良节能加强资本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的重要信号。
然而,此次事件却让他的履职表现蒙上了阴影。
上交所明确指出,杨力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而截至2月12日夜里10:00,双良节能公众号这篇文章仍然没有删除。
三、信披合规的边界在哪里?
客观来说,双良节能拿到SpaceX的订单是一个事实,这的确也是一个非常能够提振股价的信息,对于这种信息到底要不要披露?该如何呢?
从业务规模来看,这个信息显然达不到强制披露的标准,但是这单业务又非常重要,如果是普通的订单,在公司其他渠道发布其实也是很常见的。
问题的关键是这是space X的订单,不要说1000多万的订单,哪怕就是10万或者1万的订单,也足够值两个涨停板。
既然未达法定强制披露标准,公司本可以不披露;但一旦选择在公众号发布,就必须遵守公平、准确、完整、充分提示风险的规则,否则依然违规。
双良节能的问题,不是“披露了不该披露的”,而是“披露方式严重违规”。
但无论披露还是不披露,都应该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防止内幕交易。
当信息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且“难以保密”时,应立即披露,如果不披露,只会让极少部分人知道更容易导致内幕交易。
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在于“主动、公平、及时”的披露,而不是“不披露”或“选择性披露”。
如果公司通过非法定渠道向部分投资者“吹风”,或者在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模糊信息,本质上就是在制造信息差,这不仅会导致内幕交易,还会让公司面临监管处罚。
双良节能的公众号文章,就是刻意模糊了订单的真实规模和影响,用“助力商业航天太空探索”等宏大叙事,诱导市场对公司前景产生不切实际的预期,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披露”和“误导性陈述”。
那么双良节能公众号这个文章究竟是谁来发布的?董秘是否知情呢?如果说。董秘知道公众号发布此类信息涉嫌违规,而未能阻止,那就属于非常低级的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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