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写了《基层法官吐槽“一刀切式无纸化” ,最高法领导在留言区回帖互动》一文后,在其他的平台发布之后,收到了大量的留言,除了针对诉讼无纸化展开讨论之外,还有不少一看口气就是法院网友的,针对文中提及的,诉讼无纸化办公不收当事人纸质证据,居然给出的评论是,“本来就不收证据原件”。
有些类型的诉讼案件中,法院必须收集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存款保管,否则就会造成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后果或隐患。这是几十年前法院的老前辈们,对每个初进法院人员都耳提面命的基本常识,现在都没人提了吗?
最典型的类型案件之一就是离婚案件,法院对于要判决离婚的,必须在判决或是调解离婚前,收集各方当事人手中的结婚证。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或是丢失了的话,卷宗里一定要明确记录。
如此做的案件原因是,是给出离婚结果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基本相当于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是离婚的基本操作。如此做的社会责任是,防止大量的结婚证,还保留在已经离婚者的手中,造成可能的社会欺诈行为。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欠条原件,在法院作出判决或是调解结果之后,也必须收归诉讼卷宗保管。原因也是基本同离婚案件,既然法院已经对该笔欠款纠纷做出裁判结果,就需要防止欠条原件还流传在当事人之间乃至社会,增加可能造成的社会欺诈隐患。
每年归档时,基层法庭的法官都会清理出一大堆的结婚证封皮,感叹自己一年处理了这么多的婚姻案件。因为存卷时,只需要保存结婚证里面的内页即可,外边的封皮太厚,不方便订卷。
此外,对于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存在真实性意义的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中的盖章、签字,欠款或收据中的印章、签字,也不能仅要求提供证据的复印件或是电子件即可。
因为,对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当事人或是当庭,或是随后诉讼中,可能会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如果法院不保管证据原件,而是让证据原件保存在一方当事人手中的话,则司法鉴定就没有了权威的检材依据,另一方当事人也会对证据是否进行过修改存在怀疑。
曾经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在一审中,查看了欠条上自己的签名后,认可了欠条的真实性。可是到了二审阶段提出,经过了询问相关人员及自己的仔细的回想,确实存在过类似的这张欠条,但自己已经归还,且收回了欠条的原件,所以,原告手里的这张欠条已经是仿造的。
二审中,当事人申请了欠条上的笔迹鉴定,结果确实是伪造的,从而实现了案件结果的反转。试想,如果没有一审审理中法官收集保管了欠条的原件,二审中原告听被告要司法鉴定,推脱欠条一审质证完后丢失了,这个案件的处理,是不是就成了事实查不清楚、假证据通过诉讼得逞的无头案?
以上的这些基本的诉讼常识,如今的法院人,都不知道,也不讲究了吗?
事实上,法官,包括律师在内,是很抵触保管证据原件的,无论什么案件。因为,收集和保管证据的原件本就是出力不讨好,而且存在丢失的风险,自己也不会受益,尤其是金额重大、冲突深刻的案件。
但是,为了案件的后续程序顺利开展,例如,在二审、再审阶段,依然可以见到一审中当事人有真实性异议的证据原件;为了防止已经处理完毕的关键证据继续流传社会,如欠条、结婚证等,资深、负责的法官不仅会自己如此收集证据原件,而且还会传授法院的新人,这几类案件一定要收集和保管好证据的原件。
如今,很多法院都在推进无纸化办案,规定所有的案件,一律不接收当事人的纸质证据材料。
不知道无纸化诉讼政策的制定者有没有想过,让法院已经判决或调解离婚的结婚证、已经认定或裁判了真实性如何的欠条原件还流传社会,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此外,对于诉讼的后续进行而言,无数的原件错案后来得以纠正乃至平反,其中很多都是在认真查阅原来的审案卷宗后,发现了原来定案依据中的关键证据真实性被推翻,从而公平正义时隔多年得以伸张。
如果没有当年的卷宗保管了关键证据的原件,而仅是保留了一些证据的扫描复印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及背后的公平正义,又该如何获得救济的可能,后续的案件办理人如何应对当事人的质疑?
可惜的是,上述的这些类型案件,很多法院人已经不知道需要收集和保管证据的原件了。不知道如今的他们,只是知道案件能给出一个案件结果即可,亦或是那些曾经的法院前辈,已经不负责教授这些诉讼经验了。
办案,不仅仅是给出一个案件结果即可,而是要真真切切的一次性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更要防止案件处理的结果造成案件矛盾的社会化不利影响。
上述的案件类型及案件审理情况,乃至案件审理后的社会影响,真的在大力推进的无纸化诉讼改革中,不需要考量了吗?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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