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同下级党委(党组)、单位党组织“一把手”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严格自律情况开展的谈话(以下简称“监督谈话”)。

《办法》明确,监督谈话包括定期谈话和及时谈话。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巡视巡察、纪律审查、审计监督、专项督查、干部考核等情况,制定开展定期谈话的年度计划,明确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地方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党组(党委)在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一届任期内,应当做到对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定期谈话全覆盖。

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应当及时谈话,具体包括:

信访举报反映其所在党组织管党治党方面的问题较多或者较为突出;其所在党组织因履责不力或者作风不正被上级党组织通报批评,或者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其所在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中,被发现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者较为突出;其所在党组织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暴露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其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其他需要开展及时谈话的情形。

《办法》明确,开展监督谈话,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谈话人,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其中,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开展定期谈话的,应当由上一级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

开展监督谈话,应当根据被谈话人及其所在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做到直奔主题、直面问题,见人见事见思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只讲成绩不讲问题,防止当老好人、爱惜羽毛,防止面面俱到、走过场。

开展定期谈话的具体步骤包括被谈话人报告自查情况;谈话人通报有关情况、严肃指出问题;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说明;谈话人提出整改要求;被谈话人作表态发言。

被谈话人应当围绕监督谈话指出的问题,认真对照检视,在谈话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将谈话后的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向开展谈话的党委(党组)报告。其中,对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整改措施,应当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被谈话人应当在谈话结束后3个月内向开展谈话的党委(党组)报告整改情况。

《办法》还提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谈话职责;被谈话人在监督谈话中不如实报告情况;被谈话人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甚至顶风违纪;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文/本报记者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