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老叶说医

事发昆明,一家三甲医院。

一名内科医生,为7位患者进行心电图检查,被昆明市卫健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以“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对这位医生处以罚款3万元。

医生的超范围执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超专业范围和超执业地点。根据《执业医师法》第14条,医生应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类别内进行医疗活动。执业医师应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注册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进行相应的医疗、预防和保健服务。

尽管法律对超范围执业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常存在难以界定的情况。

例如,内科医生是否可以给病人做心电图检查?全科医生能否处理一些常见专科疾病?这些问题在卫生管理实践中常常发生。

超范围执业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也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细节和灰色地带。

由于各科疾病多有交叉,临床上有很多情况是否属于超范围执业,也不见得完全说得清楚而且。所以,对涉事医生的处理,是否符合规范,一直以来,颇有争议。

甚至,有医生尖锐提出:“当初新冠的时候,上级领导要求所有外科医生拿着听诊器去接诊内科新冠肺炎的患者,也没听说超专业范围执业呀。那时候我们医院所有科室全部都治疗呼吸道感染,怎么说呢?我们连妇科都改成新冠病房了,甚至一个大爷说,没想到有生之年还能住进妇科病房。还有,如果一位外科医生在路上遇到突发的心梗病人,你说救还是不救,是不是也该有个说法?”

有没有道理?

有。

但道理要看什么时候讲,要辩证,否则,就会被道理害死。

因为超范围执业,是一个可大可小的问题。大家切不可小觑。

我说一个案例,大家就明白了。

这个案例发生在日照市人民医院。

该院的刘永玉、胡矩强医生,和急诊内科医生周瑞雪、泌尿外科主任医师丁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刘庆5名医生,因为执业方面问题,就曾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

当时,该院急诊内科医生周瑞雪,意识到患者病情急剧加剧需要急会诊,其在患者病历书写“转急诊外科会诊”后,未跟进落实会诊,违反了首诊负责制度、违反了急会诊制度。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外,还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犯罪责任。

患者遵照周瑞雪医嘱去急诊外科会诊,当时外科接诊的医生是持内科医师执业注册证书的医生刘永玉。刘医生接诊患者后,没有按前诊医生周瑞雪的病历记录的会诊要求会诊,而是把患者当做初诊患者、为患者无适应症使用了受限制的精神麻醉药“地佐辛”后,对应该收治入院的患者没有收治入院,导致患者医源性休克,贻误治疗,病情急剧加剧。

内科医生刘永玉在外科接诊患者,属于超注册范围执业。刘医生应该会诊而未会诊,违反会诊制度,依法被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外,因超范围执业,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泌尿外科主任医师丁波,明知前诊诊断错误而不纠正,放任可预见损害后果发生,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外,还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

神经内科主任医师刘庆,对严重中枢神经系统反应休克状态的患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收专家费后未尽诊疗义务,致使患者病情急剧恶化。除依法被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外,还被以涉嫌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看到没有,不要小看超范围执业。

医疗行业,有些事,不出事,没有三两重;一旦出事,一千金都打不住。

不错,现实中是有一些时候,一些情况下,对医生的“超范围执业”,不完全划分的泾渭分明,模棱两可,就像薛定谔的猫。

比如,新冠疫情期间,各地医疗资源进行超执业地点整合。医院各个科室打通,自由执业接诊病人。

再比如,高铁上外科医生可以救治心血管病人。等等。

但是,你不要据此为依据,就擅自超范围执业。

因为,你不配。

没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特许背书,法律不予认可,千万不要你以为,就可为。

在规则面前,你一个小医生算哪根葱?

天使和魔鬼,不由你定义。

不要抱怨,因为抱怨没用。

也不要挑战规则,因为你会被规则处罚。

最后老叶想说的是,看到这个内科医生给患者做心电图,以超范围不被处罚的案例,有些胆寒。

因为,老叶我一名内科医生,在临床实际上,经常给一些患者处方眼药水、滴耳液、外用乳膏、骨伤膏药等非内科疾病使用的药物。这属于“超范围”执业吗?如果算的话,那老叶我、以及很多像我一样的医生,每天是不是都在做违规的事情?

医学是一门系统性的科学,而人体也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所以,我们在诊疗过程中也应该要具有整体性思维。我们理解《医师法》中关于明确超范围执业所制定的初衷,也明白在医治过程中要尊重每一个生命的意义。

但很多时候,还应该适当酌情放宽条件,不要让各项规范,成为了阻碍医生救死扶伤的拦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