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以及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平台公司依法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运营监管,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配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经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网信办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安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及信息监管平台,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满足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行驶记录等视频数据接入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鼓励优先发展新能源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比例要求,投入新能源车辆。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3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使用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650mm及以上。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六)巡游车辆可加入网约车平台。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安全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网络技术等相关人员的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情况说明,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情况说明,数据库接入情况,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市行政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0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

(三)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四)车辆综合技术性能检测报告;

(五)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车载终端数据接入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条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驾驶证;

(三)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片;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情况说明;

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1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组织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运营安全和车辆运营设备的正常使用,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不得擅自中止服务,保证线上和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三)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责令被投诉较多、服务恶劣的驾驶员和车辆退出营运,并将退出营运的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7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五)严格执行网约车向社会公布的运价,不得加价;

(六)网约车车辆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经常性地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

(八)不得接受未经许可的车辆和人员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

(九)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持车辆外观和车内整洁卫生、车辆运营设备完好和联网状态正常;

(四)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中途甩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客运站、火车站等场所排队候客;

(六)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不得违规收费;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对网约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车辆技术状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服务设施等情况。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所属车辆核查有效期到期前,将车辆核查相关材料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查,车辆符合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条件的,加盖核查印章,注明核查时效;不符合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条件的,责令停车限期整改,整改不符要求的,不予核查通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规注销。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定期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检查。对投诉较多、拒不改正、服务态度恶劣的驾驶员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责令平台公司解除营运合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行政审批部门依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