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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2025年08月01日发布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矿市监处罚〔2025〕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因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黑芝麻丸”,构成无证生产食品行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52.8元;没收打粉机(600A)1台、普通锅1台、两盒黑芝麻丸(共21粒);同时,罚款6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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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5月19日,举报人闫先生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2025年5月15日从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购买1份黑芝麻丸,现金付款100元,发现为三无产品。举报人闫先生携带购买的1份黑芝麻丸同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电磁炉1台,打粉机1台,普通锅1个,黑芝麻2盒。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制作工具及黑芝麻2盒予以查封,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25年5月19日下午五点左右,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问题转办单,工单编号:20250519016626,显示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于2025年5月15日自行加工制售黑芝麻丸。经调查,2025年5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微信备注为“会”的顾客通过电话与微信联系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经理白XX,购买了桑椹250g,枸杞子125g,大枣1袋(500g),蜂蜜半瓶(65g),黑芝麻520g。

微信备注为“会”的顾客微信转账付款100元,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11时左右在店内开始制作“黑芝麻丸”。上午11时30分左右,顾客与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再次联系,表示其血糖高,问是否能换成木糖醇,因店内无木糖醇,双方协商退款,因顾客欠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经理白XX26元,故退款74元。此时原料已经打粉,故继续制作“黑芝麻丸”1份,共3盒。5月15日下午,投诉人到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称想要购买“黑芝麻丸”,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将微信备注“会”的顾客原定制的3盒“黑芝麻丸”销售给投诉人,现金收款100元。

2025年5月20日,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张贴召回公告,对“黑芝麻丸”予以召回。2025年6月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现场未发现成品“黑芝麻丸”,也无“黑芝麻丸”相关的宣传标语,经调查,此店是于2025年5月开始按照顾客要求,对顾客购买的原料提供代加工服务,此行为为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个人行为,房东(应该是公司)并不知情。同时店长张X表示店内扣押的两盒是属个人物品。自2025年5月9日开始,共有两位顾客从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订购“黑芝麻”丸。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黑芝麻丸”,构成无证生产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较轻情节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北纬路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2.8元;2.没收打粉机(600A)1台、普通锅1台、两盒黑芝麻丸(共21粒);3、罚款6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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