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征收中,同住人资格认定直接关系补偿利益分配,其标准近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显著调整,核心仍围绕“户籍在册、实际居住、无他处福利房”三大条件展开,但具体要求更趋严格。
首先是居住事实认定的变化。以往只要户籍末次迁入公房后实际居住满1年,即便之后长期不住也能认定同住人;现在则要求征收前1年实际居住,这对长期不在公房居住的群体影响较大。不过实际操作中,不同法院会灵活考量——有的看征收前长期居住或控制管理情况,有的会考虑特殊情形,比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在外借房且无福利房的,不会仅因未住满征收前1年就排除资格。
按政策回沪人员的认定更强调居住需求。以往知青、知青子女及配偶只要按政策回户且无福利分房,通常直接认定同住人,一家可能有2到3人能分补偿;现在则需额外判断是否依赖公房居住——如果回户后长期在外地生活、自己购房或无居住需求,即使按政策回户也可能被排除,甚至多个回户人员仅能按1人计算补偿,避免过多占用真正依赖公房家庭的份额。
特殊情况的居住认定仍有弹性。比如本市户口因结婚在公房居住,即使未满1年也可能认定;无本市户口但结婚后居住满5年的;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户籍迁出且他处无福利房,返沪后重新居住的;因家庭矛盾在外借房且无福利房的,这些情形即使居住时间不足通常标准,也可能被视为同住人。
他处住房的认定是关键门槛。福利性质住房包括原承租公房、计划经济分配房、单位补贴购房、公房拆迁安置房、按公房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只要享受过这类住房且面积达标,就会失去同住人资格;而自购商品房、私房、征收安置房等非福利房则不计入,不影响认定。
居困保障分配规则调整。以往家庭选择数人头的居困保障方式时,只有居困对象和承租人能分补偿,同住人若有商品房不符合居困就无法参与;现在回归原始原则——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分配基础补偿,居困对象额外分配因居困增加的保障补贴,避免同住人因购房失去基础权益。
补偿分配比例需结合实际情况。承租人与同住人原则上均分,但实际会考量实际居住时间、赡养义务、翻建出资、经济困难等因素——实际居住更久、承担主要赡养责任或翻建出资的,可能多分;空挂户口(仅户籍无居住或居住未满1年无正当理由)、已享受福利分房的,通常无法参与分配。
主张同住人资格的一方需提供户籍证明、居住凭证(如水电费记录、邻居证言)、无福利房证明等关键证据。遇到争议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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