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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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很多债权人在借贷、担保纠纷中,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仅单独起诉债务人并获得生效判决,却忽略了一并主张抵押权;等到申请执行时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才想起此前办理了抵押登记,想要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却面临“抵押权已过时效”的问题。
那么,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判决后,抵押权过时效还能行使吗?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
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要对抵押人一并提起诉讼,但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的必要,只要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
法官会议意见认为,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债权人提起诉讼而中断。但是当该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时,不存在再次提起诉讼对主债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需要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在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场合,在法律又未强制要求必须要对抵押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的必要。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典》第419条规定的实质在于,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期间尽管主要体现为诉讼时效期间,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制度使命的情况下,该保护期间可能是申请执行期间,也可能是申报债权期间。总之,只要主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
但是当主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时,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存在再次提起诉讼对主债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问题。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已经不能适用,但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之必要。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之精神,应当将该条扩张解释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则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只要当事人在前述的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
周军律师提醒,只要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就无需担心时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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