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转自:中国建设新闻网
近日,《汕头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聚焦以往配套设施“配而不建、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的突出问题,为城市宜居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规定》确立了全链条管理机制,要求编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目录,明确设施名称、产权单位、建设标准等关键信息。要求商品房建设单位在项目展示场所和销售宣传材料中,如实公示配套设施及配建停车位的位置、规模、权属等信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明确配套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要求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定期开展设施使用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授权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此外,《规定》明确集体建设用地配套设施管理可参照执行,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的配套设施管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兼顾不同区域、不同项目的管理需求。
据介绍,《规定》的施行,将有效厘清配套设施产权界定、部门职责等核心问题,补齐民生服务短板,推动配套设施规范建设、高效利用,切实提升居民生活便利性和幸福感。下一步,汕头市将细化管理举措,强化监督问责,让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真正惠及千家万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