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高层结构抗震设计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之比的限值是否可以不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的影响?
答:位移比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与平均值的比值,是判定结构是否存在扭转不规则及其不规则程度的重要指标。《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2010(2024 年版)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均对位移比的限值做出了明确规定。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第 3.4.5 条条文说明指出:“ ……扭转位移比计算时,楼层的位移可取‘规定水平地震力 ’计算,由此得到的位移比与楼层扭转效应之间存在明确的相关性。‘规定水平地震力 ’一般可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作用力,并考虑偶然偏心”。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2010(2024 年版)第 5. 1.1 条第 3 款规定:“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该条针对的是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其目的在于计入扭转效应,而非用于位移比的计算。
因此,位移比计算可不考虑双向地震作用的影响。
3-2多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竖向构件可以由钢筋混凝土柱和部分钢柱共同组成吗?
答:多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竖向构件可由钢筋混凝土柱与部分钢柱共同组成,但在设计和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范,以确保结构安全及连接的可靠性。
3-3对于框架-剪力墙结构中位于框架范围内的楼梯(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是否也应按《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第6.1.15 条第2 款的要求,考虑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
答:《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第 5. 1.3 条规定:“对于框架结构房屋,应考虑填充墙、围护墙和楼梯构件的刚度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混凝土结构)》2009 版第 6. 1.6 条说明指出:“汶川地震中,框架结构中的楼梯及周边构件破坏严重,但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楼梯构件基本上保持完好,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楼梯间周边普遍都设置了剪力墙组成的筒体,对楼梯构件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因此,抗震设计时应尽可能地在楼梯间周边设置剪力墙。当楼梯周边不能布置剪力墙时,楼梯及周边构件的抗震措施应满足框架结构中楼梯的设计要求。考虑到楼梯自身的刚度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所占比例相对框架结构要小,楼梯自身刚度对整体结构的地震反应影响有限,一般情况下楼梯构件可不参与结构的整体计算分析。”
结合上述要求,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楼梯刚度相对于整体结构占比较小,其对结构地震反应的影响通常较有限,一般可不参与整体计算分析。但当框架部分在底层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则应考虑楼梯刚度的影响。
在构造措施方面,楼梯板宜采用双层配筋,支座处楼板受力钢筋的锚固应满足抗震锚固要求;梯柱、梯梁的设计宜满足相应抗震等级的框架要求。
3-4对于多层商业建筑,当其首层商业区域的人员可直接疏散至室外时,在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第6.0.5 条按建筑面积判定抗震设防类别时,该首层直接对外的商业面积是否可以不计算在内?
答:判定多层商业建筑是否属于重点设防类(乙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人流密集的大型多层商场 ”。其量化标准为某一区段的设计疏散人数超过特定阈值(如 5000 人),通常可换算为相应的建筑面积约 17000m2或营业面积7000m2以上。
一般情况下,首层的商业区域通常与建筑内其他楼层功能连通(如通过共享中庭、楼梯、自动扶梯等垂直交通设施,或未进行严格的物理分隔)。此外,考虑到建筑在全生命周期内功能布局存在调整的可能性,从安全角度出发,在进行人员密度及建筑规模判定时,该首层商业部分的面积应计入建筑总规模。
3-5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 第3.2.1 条的条文说明,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考虑到乙类建筑量大面广,在设计与审查中应如何把控这一要求?
答:《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 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的严重性,划分了不同的结构安全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设计措施(如采用不同的重要性系数)。
一般来说,安全等级主要针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可靠度。对于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其目标可靠性指标β不应小于 3.2,这一标准可满足大多数普通结构的安全性要求。当安全等级提高至一级时,其可靠性指标也相应提高(如β不应小于 3.7),主要适用于特别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如人民大会堂等。
抗震设防类别主要关注结构在遭遇地震作用时人员的伤亡情况。标准设防类(丙类)适用于一般建筑,对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建筑提高到重点设防类(乙类)。可见,因地震较正常使用状态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危害性,所以一般来说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的涵盖范围与安全等级一级建筑的范围存在差异,二者不完全等同。
对于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工程,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合理选用安全等级。《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第 3. 1. 12 条条文说明规定:“结构重要性和结构的抗震类别并不一定完全对应”。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 第 3.2.1 条条文说明规定:“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
综上,规范条文并未强制要求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必须采用一级安全等级,而是建议设计人员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和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其安全等级。在实际设计中,通常可仅对重要构件(如竖向抗侧力构件、转换构件等)采用一级安全等级,其余构件可采用二级安全等级。
3-6《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第3.7.2 条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第5.1.12 条的条文说明均明确,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请问,在施工图审查中,关于非结构构件和附属机电设备的抗震措施及验算要求,是否需要在结构专业的审图意见中提出?结构专业审图需要关注哪些要点?
答:《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第 5. 1. 12 条条文说明明确指出: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完成。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建质〔2013〕87 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未在审查要点中规定的内容,可不作要求。
3-7根据地震局文件《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 号)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应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对于抗震设防烈度6 度(0.05g)地区的医院,结构计算时设防烈度是按6 度(0.05g)还是7 度(0.1g)?
答:《关于开展全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督检查数据专项复核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1 号)明确,提高地震作用计算、提高抗震措施以及同时提高两者这三种加强措施,均可。
3-8新建工程整体为丙类建筑,其中某层设置有几间养老服务用房(系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设计要点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该房间面积与整栋楼总面积之比相对较小,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相关规定,能否仅对所在楼层及以下部分或者所在房间周围及以下部分提高至乙类?如确定为乙类建筑,且该建筑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护区,是否还要按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要求,保证在设防地震作用下可正常使用?
答:建议对于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20 床(人)的老年人设施,仅对其所在楼层及以下按重点设防类(乙类)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 450-2018 第 1.0.2 条);不足 20 床(人)时,按标准设防类(丙类)执行。对于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或当地规定中未明确老年人使用场所的具体功能和使用性质,设计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2018 年版)第 2 章条文说明:老年人设施分为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服务中心(站)等类型。按养老模式和服务形式可分为机构养老设施、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和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三大类。其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属于机构养老设施,其用地宜独立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设施属于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服务中心(站)等设施属于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
根据住建部编制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技术导则》RISN-TG035-2018 第 7.2.1 条规定:机构养老设施分为街道(乡镇)级(最小床位 50 张,建筑面积最小 30m2/床) ;区(县、市)级(最小床位 150 张,建筑面积最小 35m2/床) ;市级(最小床位 300 张,建筑面积最小 35m2/床) 。同时,第 7. 1.1 条第 3 款规定:“市级、区(县、市)级供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用地应独立设置”。
综上,只有独立建造的机构养老设施才属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养老机构范畴;社区建筑中按规划局部设置的养老服务用房不属于此范畴,不需要满足中震下正常使用。
3-9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或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设计院就此条款的执行方式提出疑问,询问是否可以不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而采用其他方式来满足中震下正常使用的要求。
答:上述建筑建议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若采用其他方式,则其承载力、层间位移角和水平加速度限值,宜满足《2024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中第 8-4 条的相关规定。
拓展:关于“医院 ”(是否包括眼科医院、牙科医院等专科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界定,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明文界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第 4.0.3 条明确了医疗建筑的不同抗震设防类别。2025 年 1 月 4 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局部修订送审稿已审查通过,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建筑工程的设防分类进一步明确和界定;二是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实施以来各方反馈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的局部修订送审稿并未对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做调整。因此,对不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中的甲、乙类医疗建筑,可不需满足中震下正常使用的要求。不同时期医疗建筑抗震设防分类的变化见表 1。
3-10高层住宅左右两个单元间存在深凹口,当通过宽度不小于2m 的连廊连接时,能否仅通过增加连廊的板厚和配筋来消除深凹口带来的平面不规则问题?
答:对于建筑平面中存在的深凹口,常见的设计误区是试图仅通过增加楼板厚度或提高楼板配筋率来消除其引发的平面不规则问题。这种做法在概念上是错误的,实际上也难以奏效。深凹口会破坏楼盖的整体性,导致其在地震作用下无法协调传递水平力。因此,这类结构的不规则问题并不能靠楼板的局部加强措施得到解决。
针对这一问题,《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界定标准》DB32/T 4399-2022 第 4. 1.1 条第 2款条文说明中给出明确规定:“当建筑平面有凹口时,应视凹口尺寸大小区别对待。当凹口很深,即使在凹口处设置连梁,而该连梁的刚度又不足以使凹口两侧的楼板协调位移而满足刚性楼板假定时,仍属凹凸不规则,该连梁只能作为凹凸不规则的加强措施,加梁后的平面不能按照楼板不连续中的开洞对待。如连梁两侧顺向有长度不小于 1000mm 的剪力墙(不宜为‘一 ’字墙),同时连梁跨高比不大于 2.5 且连梁高度不小于 400mm 时,可视为无凹口,按楼板局部不连续进行判定,如图 11 所示。”
综上,单纯加厚楼板或加强配筋不能解决深凹口的平面不规则影响。只有在凹口区设置满足上述条件的连梁和剪力墙,才能视为已消除凹口影响,否则仍须按凹凸不规则处理。
3-11三层合院,建筑平面存在细腰形平面布置,细腰形位置处有效楼板宽度远小于《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第3.4.3 条的要求,如1#楼8×G 轴处有效宽度约为1.2m,不设置抗震缝断开是否可行,如果可行,连接部位应如何进行分析,采取哪些加强措施?
答:本项目宜设置抗震缝。
3-12回字形平面的框架结构,部分框架沿主轴方向为单跨,请问该结构方案是否可行?答:该结构方案应明确是否存在单跨框架和楼板不连续。
1)单跨框架判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界定标准》DB32/T 4399-2022 第 2. 1.26 条条文说明规定:“一般情况下,某个主轴方向均为单跨框架时定义为单跨框架结构,当框架结构多跨部分的侧向刚度不小于结构总刚度的 50%时,则不属于单跨框架结构”。建议按此要求进行单跨框架的判定。
2)楼板不连续判定。尽管回字形平面通常中间开洞较大(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总宽度的50% ,或开洞面积大于总面积的30%),但只要楼盖具有较好的整体刚度、可有效传递和分配水平剪力,一般可不按楼板不连续判定。但对于开洞一侧楼板的长宽比大于 3 ,需判定为楼板不连续。
3-13《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GB 50906-2013 第9.1.11 条明确了设有A7 级吊车的厂房柱的横向位移限值要求。同时,该规范对于起重量较大、起重机工作级别为A4~A6 的厂房,在表9.1.11 注1 提及厂房柱的横向和纵向位移可以在A7 工作级别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请问具体如何放宽?是否可以参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第B.2.1.1-3 条的要求执行?
答:设有吊车的单层工业厂房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需根据吊车使用要求加以限制,其控制标准严于抗震(抗风)变形要求,因此不应按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第 B.2. 1. 1-3条的要求执行。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附录 B 给出单层钢结构水平位移限值要求。其中,第B.2.1 条第1 款第3 项规定在风荷载标准作用下的水平位移限值:“有桥式起重机时,当房屋高度不超过 18m ,采用轻型屋盖,吊车起重量不大于 20t 工作级别为 A1~A5 且吊车由地面控制时,柱顶水平位移可放宽至H/180”。第B.2.1 条第2 款规定在吊车使用下的水平位移限值:“在冶金厂房或类似车间中设有 A7 、A8 级吊车的厂房柱和设有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露天栈桥柱,在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按荷载规范取值)所产生的计算变形值,不宜超过表 B.2. 1-2 所列的容许值”。
建议按《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第 B.2.1 条第 2 款规定执行。
3-14工程概况:厂房为二层,结构形式为双向排架支撑方案,规范未见此类结构形式,此类方案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则在审查时需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答:目前规范未见涉及此类结构形式,应做专门研究。
3-15对于填充墙材质为加气混凝土砌块(周期折减系数取为0.8)、抗震设防烈度在7 度以上的、场地条件比较差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为满足弹性层间位移角1/550 限值的要求,框架柱截面往往较大,在计算地震位移时不考虑周期折减系数对地震作用的影响可减小柱截面,此做法是否建议?
答:填充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分为刚性连接和柔性连接。当采用刚性连接时,因填充墙参与结构共同工作,在验算层间位移角时应考虑周期折减系数的影响;当采用柔性连接时,填充墙对结构刚度贡献可忽略不计,周期折减系数可取 1.0。填充墙与主体结构采用柔性连接的构造做法详见《砌体填充墙构造详图(二)》10SG614-2。
3-16项目位于某乡镇,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还是《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 确定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是否需要按附录E 进行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
答:此问题已在《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附录 A 条文说明中予以明确。现摘录如下:“本附录仅给出了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当在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时,应根据工程场址的地理坐标查询《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 的‘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 ’和‘ 附录B(规范性附录)中国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 ’,以确定工程场址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并根据下述原则确定工程场址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统计表明,不同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存在差异。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同样或相近的建筑,建造于 I 类场地时震害较轻,建造于Ⅲ 、Ⅳ类场地震害较重。考虑到这种差异,工程建设标准已在 89 版及以后各版抗规通过抗震构造措施的调整予以考虑,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第 3.3.2 条、3.3.3 条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 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无需按附录 E 进行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
3-17在某住宅项目中,若X 向框架承担的倾覆弯矩占比超过10% ,而Y 向框架承担的倾覆弯矩占比小于10%,是否说明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相差较远,需要进行调整?
答:本题所述的住宅项目在两个主轴方向上采用了不同的结构体系:X 向为框架-剪力墙结构,Y 向为剪力墙结构。现行国家规范中未对该类结构形式作出规定,建议调整结构方案。建设单位应该在方案阶段注重结构方案的合理性要求。
3-18某住宅项目,采用剪力墙结构,一层地下室。在塔楼北侧设有下沉庭院,下沉庭院地面标高与地下室底板标高相同。请问在确定抗震等级和基础埋置深度时,房屋高度应从首层室外地面算起,还是从下沉庭院地面算起?
答:如果项目的地下室某一侧完全开敞,在确定抗震等级和基础埋置深度时,房屋高度应自开敞侧下沉庭院地面起算,基础埋深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的要求。
如果建筑一侧紧邻下沉式广场或庭院,其开敞部分的总长度不大于建筑平面总周长的 1/4,且不大于相应单边边长的 1/2 时,房屋高度可自首层室外地面起算。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第 12. 1.8 条规定:“基础应有一定的埋深,在确定埋深时,应考虑建筑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基础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坪算至基础底面,并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 1/15;
2)桩基础,不计桩长,可取房屋高度的 1/18。
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及本规程第12. 1.7 条规定的前提下,基础的埋深可比本条第 1 、2 两款的规定适当放松。”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地基基础)》2009 版第 5. 1.4 条规定:采用桩基础时,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可取 1/20。
当高层建筑基础埋置深度不满足上述规定时,需验算抗倾覆稳定性和抗滑移稳定性,必要时采取可靠的抗倾覆和抗滑移措施,以保障基础的稳定性。
3-19地下室顶板存在斜交抗侧力结构时是否需要考虑斜交抗侧力构件的地震作用?
答:需要。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2010(2024 年版)第 5. 1.1 条第 2 款的要求,考虑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20钢框架采用二阶弹性分析或直接分析时,钢柱计算长度系数是否可取1.0?
答:可以。《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第 5.4.1 条、5.5.1 条规定当采用二阶弹性分析或直接分析设计法时,钢柱计算长度系数可取 1.0。
3-21《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2013 中6.2.1-3 条要求“消能部件宜布置在层间相对位移较大或相对速度较大的楼层”。在结构计算中如何根据计算结果判断层间相对位移较大或相对速度较大的楼层?
答:位移型消能器宜布置在层间相对位移较大的楼层;速度型消能器宜布置在层间相对速度较大的楼层。对于确定层间相对位移或相对速度较大的楼层,有以下两种方法:
1)弹性时程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各楼层的层间位移角和各楼层质心处层间速度差的响应进行判断。层间位移角响应较大的楼层,即为层间相对位移较大的楼层;楼层质心处层间速度差响应较大的楼层,即为层间相对速度较大的楼层。
2)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依据结构分析软件输出的位移结果(如 WDISP.OUT 文件),确定层间位移角较大的楼层。根据结构动力学基本原理,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层间相对位移响应与层间相对速度响应的分布趋势通常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因此,在进行初步判断时,可以认为层间位移角较大的楼层,其层间相对速度响应通常也较大。
3-22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2010(2024 年版)第7.1.2 条计算地下室顶板梁支座处裂缝宽度时,是否考虑梁两侧翼缘的影响?
答:从理论上讲,可考虑梁两侧翼缘及其范围内楼板钢筋的有利影响。但目前国内规范尚未对现浇楼盖中梁支座处受拉翼缘的有效宽度给出明确取值规定。国外相关研究显示,支座处受拉翼缘的有效宽度可按“梁宽+梁两侧各 4 倍板厚”的范围取值。然而,在当前工程实践中,主流计算软件在进行梁支座裂缝宽度计算时,通常均未考虑两侧翼缘及其范围内楼板钢筋的有利影响。
3-23对于大底盘多塔结构,大底盘和多塔的刚度比应如何计算?部分计算软件是按大底盘刚度与多塔各塔刚度之和进行比较,其中刚度取“地震力除以地震位移”。此种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答:目前,对于大底盘多塔楼结构,计算裙房顶与上部塔楼的侧向刚度比时,软件通常采用裙房顶的侧向刚度与裙房上一层各塔楼侧向刚度之和的比值。在工程实践中,应结合结构体系特点,分别按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第 3.5.2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规定,计算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
3-24一栋四层框架结构,其中一、二层层高为12m,第三、四层层高为3.9m 。计算结果显示第二层既是软弱层,又是薄弱层。若方案调整为在第一、二层设置部分剪力墙形成框架-剪力墙结构,第三、四层仍保持为框架结构,并分别采用不同的层间位移角限值(下部1/1000 ,上部1/550),此方案是否可行?
答:不宜采用下部楼层为框架-剪力墙结构、上部楼层为框架结构的方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第 8. 1.7 条第 5 款规定:“剪力墙宜贯通建筑物的全高,宜避免刚度突变;剪力墙开洞时,洞口宜上下对齐; ”
对于此类情况,应避免某层既是薄弱层,又是软弱层。建议通过调整二层及以下框架部分的截面尺寸和配筋,使第二层与第三层的抗剪承载力之比不小于 0.8 。 由于仅通过调整二层框架截面尺寸较难满足上下层刚度比要求,但不应使第二层与第三层刚度比值小于 0.5 ,否则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
3-25某8 层(32m 高)建筑,带2 层(9.4m 高)裙房。因裙房的存在,结构被认定存在“平面凹凸不规则”、“扭转不规则”和“竖向收进”三项不规则,从而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鉴于“凹凸不规则”和“扭转不规则”均由裙房引起,能否将这两项合并为一项,以减少不规则项的数量,从而避免超限的结论?
答:不能将这两项合并为一项,以减少不规则项的数量,从而避免超限认定。将不同类型的不规则项进行合并,以减少项数来规避超限认定的做法,无规范依据。另外,该结构裙房高度大于塔楼总高度的 20%,可能存在塔楼偏置,建议按《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界定标准》DB32/T 4399-2022 第 4.2.4 条第 4 款条文说明进行复核。
3-26江苏徐州某工程,地处寒冷地区,基础位于水位变动区域内。按照以往工程实践,地面以下与水或土壤接触的构件环境类别为二b 类。但根据现行规范,似乎应划分为三a 类。请问,这一判断是否正确?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2010(2024 年版)第 3.5.2 条的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水位变动区环境”应划分为三 a 类。因此,寒冷地区位于冬季水位变动区环境的基础,其环境类别应为三 a 类。
3-27地下室外墙通常按竖向单向板计算。但当人防墙(或其他大刚度内墙)与地下室外墙相交时,会提供水平向的支撑,导致外墙实际处于双向受力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若外墙水平向的配筋仅按构造要求设置,可能存在抗弯能力不足的风险。请问,是否应要求按包络设计来处理?
答:目前,地下室外墙设计一般按顶部铰接(或弹性)、中部连续、底部嵌固的连续梁进行设计。当地下室人防墙与外墙相交时,可能形成较强的支座效应,改变外墙的受力模式。此时,外墙的设计应按照双向板模型进行复核。
3-28关于填充墙验算高厚比时,计算高度的取值问题:某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层高为10m,柱间距9m ,存在嵌砌在框架中的填充墙(无垂直横墙),墙高(板底净高)为9.9 m ,墙长为8.4 m,墙端与框架柱设有拉结筋,墙顶按构造图集有设拉结筋和斜砌两种做法。验算该墙的高厚比时,计算高度应如何取值?若填充墙两端与框架柱为柔性连接,填充墙的计算高度如何取值?
答:《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砌体结构)(2009 年版)》第 5.6.2-4 条第 4款明确:填充墙高厚比验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填充墙应根据周边与主体结构的支承连接条件,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表 5. 1.3 中刚性方案、带壁柱或周边拉结的墙的规定确定构件的计算高度H0 ;与框架柱完全脱开的填充墙(柔性连接)取H0= 1.0H。
2)高厚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的第 6.1 节验算。
3-29平面布置较为复杂的两层废水处理站,其中部分一层为地上水池,二层为混凝土框架结构设施房。由于使用功能要求,两部分不能设缝脱开必须连在一起。请问对于结构体系定义,是否为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还是定义混凝土框架结构?另外,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楼层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请问按1/550 还是1/800 控制?
答:此种情况在废水处理站中较常见。建议一层按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或剪力墙结构),二层按框架结构分别复核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楼层层间位移角。
3-30当悬挑板阳台的悬挑长度为1.65m 时,审图专家依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 16-2014 第7.1.1-3 条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允许采用悬挑板阳台?若已提出加强配筋并补充挠度及裂缝计算,但仍未获认可,是否必须改为梁式阳台并相应调整局部户型布局?
答:根据 2016 年 10 月 31 日印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第 35 号),《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 已调整为推荐性标准,其采用与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自行决定。
对于本题涉及的悬挑板阳台,在满足相关验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明确提出加强措施,并在图纸中注明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3-31跨度超120m 某发电厂料棚,双层网壳屋盖,附图如下,是否算超限高层建筑?
答:本项目属于为工业生产服务的构筑物,不属于建质【2015】第 67 号文中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范畴。
本文来源:Structure And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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