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随电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将不再征收增值税,电费发票开具规则同步优化调整。本次调整核心是:发票中电费与政府性基金分开列示、价税分离。

在了解发票变化前,先跟大家说清一个公众最关心的问题:电费账单里除供电电费外,为什么会有一笔“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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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账单里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供电企业代为收取、全额上缴财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事业与民生工程,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可再生能源等,征收标准由国家及地方统一制定,供电企业严格执行。

这里先明确:新法实施后,仅规范发票开具形式,不调整电费单价、不改变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用户实际交纳总金额与调整前完全一致。

具体会带来哪些变化?

下面小e为个人、一般纳税人两类用户详解具体变化与操作要点。

非一般纳税人(含居民及非一般纳税人单位)

发票项目拆分,明细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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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用户、小型商户等非一般纳税人群体,开票流程、使用效力、交费金额均无变化,仅发票明细展示优化:新版发票将原“电费总额”拆分为“电费”与“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两项明细列示:

电费:税率栏标注13%(现行电力产品增值税税率),为应税电费部分;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税率栏标注不征税,为代收非税项目。

两项金额合计,与调整前电费总额完全一致,不影响报销、入账与使用。

一般纳税人

两类发票分开开具,进项抵扣更规范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一般纳税人,因涉及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开具形式优化为“一笔电费、两张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对应电费部分,税率13%,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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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仅对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部分,标注“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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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发票金额合计,与当期总出账电费金额一致,既符合增值税法要求,也避免非税项目误抵扣,财务核算更规范。

新版发票注意事项

开票渠道与形式不变:个人及企业仍可通过“网上国网”APP等原有渠道开具电子发票,流程无调整;

发票法律效力不变:发票拆分后其法律效力与原先一致,可正常报销、记账;

开票信息要求不变:一般纳税人需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等信息准确,变更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办理;

咨询服务渠道不变:“网上国网”APP人工服务、线下营业厅、95598热线提供咨询指导。

热点问答Q&A

Q1:政府性基金是供电公司多收的钱吗?

A:不是。政府性基金是国家依法设立、由供电企业代收并全额上缴财政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大水利工程、水库移民安置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项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供电企业仅负责代收,不截留、不分成。

Q2:为什么以前发票上没显示政府性基金?

A:此前,电费与政府性基金因税率相同,在发票上合并为一项显示。根据新的增值税政策,政府性基金免征增值税。
因此,目前对非一般纳税人用户,则在同一张发票上分项列示;对一般纳税人用户,电费与政府性基金需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Q3:标注“不征税”的发票,是否影响正常报销?

A:不影响。“不征税”是政府性基金的法定属性标注,该发票为合法有效票据,可正常作为财务报销、记账凭证,法律效力与原合并发票一致。

Q4:一般纳税人收到两张发票,应如何入账处理?

A:按发票项目分别核算:

电费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

政府性基金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无需核算进项税额。

供稿:

营销服务中心 金燕祺

台州公司 潘美 蔡婷

融媒体中心 张悦

审核:

营销部 袁婷

财务部 朱佳

编辑:邓通

校对:朱斐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