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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4年1月2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纺织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上方有8处污水井。经现场测量,该8处污水井下方硫化氢含量高达60ppm,井口附近硫化氢含量亦超过10ppm,但污水井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均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在污水井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
处理情况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结合该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万元。
三
专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污水处理站8处污水井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来源:综合自应急普法
编辑:陈宇昕
校对:汪珉钰、黄剑鹏
审核:杨郁民、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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