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6年春节临近
海南多地陆续发布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明确燃放区域、时段与要求
下滑查看
(滚动可查看详情)
海 口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26年2月16日0时起至3月3日24时开展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演丰镇、灵山镇全镇行政区域;三江镇、云龙镇、龙塘镇、龙桥镇等乡镇212省道以北区域)。
(二)石山镇镇墟行政区域、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三)永兴镇永兴墟社区居委会、永德村委会、博强村委会、建中村委会、美东村委会。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二、本市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每日6时至22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重大公共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海口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2345。
附件:海口市202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
三 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三府〔2026〕30号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凤凰机场及邻近航道周边禁止施放空飘物范围的通告》相关要求,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2026年在三亚部分区域内春节至元宵节期间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范围
东至海棠区椰林路,西至崖州区城东村,北至G98高速(含吉阳区红花村、三汤村,天涯区水蛟村、羊栏村、槟榔村、南岛居委会,崖州区北岭村、赤草村、南滨社区、南雅社区),南至大海(含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详见下图)。
二、限制燃放时间
2026年2月15日(除夕前一天)至2026年3月4日(正月十六),共18天。
三、限制燃放要求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替代品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四、除限制燃放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三亚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区域。
五、限制燃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燃放品种要求
在限制燃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仅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一律限制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规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相关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儋 州
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六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关于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降低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大气、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将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实施时间
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燃放区
和庆镇、兰洋镇、南丰镇除镇墟和部分村庄外的其他镇域,白马井镇、雅星镇、东成镇、王五镇、海头镇、木棠镇、排浦镇、新州镇、中和镇、大成镇、光村镇、峨蔓镇等12个镇域以及海花岛1号岛全域。燃放时间:除夕(2月16日)和正月初一(2月17日)全天,正月初二(2月18日)至正月十六(3月4日)及其他重要节假日8:00—24: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详见下图)
三、禁放区
除以上燃放区外的其他区域均为禁放区,具体包括:(1)以那大主城区为中心,东至和庆镇墟,东南至兰洋镇墟,南至南丰镇墟,西至那大镇铺仔居委会(包括灵芝文化艺术园共享农庄),北至西联农场场部(不包括侨南村委会),西北至侨植农场。(2)洋浦经济开发区、儋州工业园王五片区及海花岛2、3号岛全域。(3)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公园、商场、景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在建建筑工地和未交付但已完成封顶的楼盘,高层住宅小区;山林、海防林等重点防火区。禁放区内全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详见下图)
四、相关规定及法律责任
在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一经查实相关职能部门将以危险品予以没收,对违反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敬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积极行动配合,甘做禁放烟花爆竹新风尚的践行者,推动绿色健康生活新文明的传播者,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作出积极贡献!
举报电话:110;投诉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六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2026年1月29日
琼 海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琼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春节、元宵等时段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段
(一)嘉积主城区全年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嘉积镇、塔洋镇、万泉镇行政管辖区域(附:琼海市2026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春节、元宵期间(2026年2月16日至3月4日,农历腊月廿九至正月十六期间),在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重点区域场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博鳌机场、车站和码头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大型小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时间、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为A、B、C、D四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四、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I、II、III、IV、V级别)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相关部门
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有关镇(区)根据《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9〕13号)、《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2021年度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海府办函〔2021〕68号)文件要求,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附件:琼海市2026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文 昌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要求,现将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主要场所
(一)文城镇区域:以排城村为起点往北(按顺时针方向)→迈号村→迈南村→新合村→高隆村(按顺时针方向)→文城镇行政区域边界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八门湾区域以及区域内所有海滩。
(二)东郊镇邻近文城镇区域:椰林湾为起点往北(逆时针方向)→东郊椰林壹号→椰林路(185县道)往北→椰乡路(183县道)→航天大道→白石下村→八门湾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区域内所有海滩。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公园、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五)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六)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火力电厂、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区域。
(八)山林重点防火区。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三、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管控要求
(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各镇(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和管控工作,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检和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在公共场合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
(二)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保护文昌市生态环境。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广大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提倡绿色生活,文明过节,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昌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6日印发的《关于文昌市城区及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府规〔2021〕18号)同时废止。
七、举报电话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附件:文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
东 方
保护生态环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蓝天之下,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碧水青山,需要我们一起悉心守护;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虽然燃放烟花爆竹能为我们增添喜庆气氛,但是春节期间集中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东方市八所城区为燃放管控区,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过绿色、欢乐、祥和的节日,特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主动带头,向亲朋好友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自觉维护生态环境。
二、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广大市民要自觉不购买、不存放、不燃放烟花爆竹,采取贴春联、挂灯笼等文明环保的方式欢度春节,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福祉意识。
三、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请广大市民自觉维护法律法规,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监督他人不去燃放烟花爆竹;积极监督举报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我们将从严从重处罚,彻底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请广大市民从身边点滴做起,共同维护城市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祝新年吉祥、阖家幸福、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
2026年
东方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
为八所城区范围
限燃限放区地点设在
鱼鳞洲一线客滚车辆查验区
一、东方市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为八所城区范围,区域范围为东至高速路、西至海边、南至工业园区五路、北至北黎河(含八所社区、福耀社区、大占坡社区、北黎社区、伴圆海社区、新北社区、港门社区、居龙村、罗带村、十所村、皇宁村、小岭村、大坡田村、蒲草村)。
二、限燃限放区为八所镇城区限燃限放区(地点设在鱼鳞洲一线客滚车辆查验区)。
三、八所镇城区限燃限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为除夕至正月初一(2月16日至17日)和元宵节(3月3日)的晚上8:00至次日1: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燃放管控区及八所镇城区限燃限放区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
五指山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五指山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五指山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结合五指山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和时段
(一)五指山市城区和周边的区域
具体范围:南圣镇镇区、南圣村委会、红合村委会、什兰村委会、牙南村委会、水云居、什拱、什泉、什伦村、什南定村、泺海蝶泉湾、五指山居,畅好社区、红星社区(包括机关、物业小区、胶厂、制品厂、中西医结合医院、基建队)、红卫社区(包括二队、三队、四队、六队、七队、十八队、农三队、农四队、二十五队)、红福社区(包括八队、九队、十队、十四队、十五队、二十四队、农六队)、红光社区(包括一队、五队),通什镇的四个社区外围边界、福安村委会、番香村委会、什保村委会、龙庆新村委会、番茅村委会、福关村委会(包括福关一、二村小组、红路村小组、毛利村小组)、红雅村委会(包括通庭村小组、农科站)、牙畜村委会、应示村委会、番慢村委会、南国夏宫、民族博物馆、国际公馆(附近小区),畅好乡的集镇区、番贺村委会(包括什托一村、什托二村)、草办村委会(包括毛阳村、什炮村)外围连线形成的范围。
上述区域之外的以下地点,同步划入烟花爆竹禁放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电影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
(二)禁燃禁放时段
1.城区全年禁燃禁放(除临时燃放点外);
2.城区周边禁燃禁放区域从2026年2月15日起至3月3日止禁止燃放。
二、城区设置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
五指山市城区设置的临时燃放点在五指山市锦绣花园小区二期后面的空地处(五指山市翠林路),临时燃放时间为2026年2月16日至2月17日两天,其余时间五指山市主城区不再划定燃放区域。
三、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规定,在燃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及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应标注A、B、C、D级)。
四、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重大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烟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销售、存储烟花爆竹产品,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获得零售许可的零售点除外)。
(四)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职尽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纪委监委依法追责。
六、其他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鼓励向公安、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市应急管理局(8662539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86622182)。
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3日。2025年1月16日印发的《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五府〔2025〕4号)同时废止。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澄 迈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澄迈县烟花爆竹管控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重点时段: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节假日期间。
二、管控区域
管控区域分为:禁放区、限放区、可转燃放区。
(一)禁放区:2026年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转燃放区按相关管控要求执行)
1.各镇部分片区:县城金江片区、老城片区、各镇墟、金江镇太平责任区、金江镇长安责任区、瑞溪镇金安墟、金江镇山口责任区、金江镇美亭责任区、老城镇白莲墟、文儒镇石浮墟、永发镇新吴墟(永跃居)。
2.禁放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及外延50米范围、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限放区: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烟花爆竹限放区,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不超过100发、爆竹(子母炮)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限放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天6时至22时以及除夕、正月初一、元宵全天。
(三)可转燃放区:澄迈漓岛公园永久会址范围。
可转燃放区管控要求如下:可转燃放区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提交申请,经批复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除批复时段外,该区域按禁放区管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可转燃放区申请要求如下:
(一)可转燃放区的申请。属地政府或园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澄迈县生态环境局收到可转燃放区申请后,需对申请主体燃放可能产生的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综合研判,经研判符合申报条件批复同意后,该区域转为可转燃放区。属地政府或园区作为该可转燃放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能实施。
(二)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可转燃放区的属地政府或园区需提交申请报告和燃放管控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申请燃放时间、范围、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
四、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进行批发和零售。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五、倡导绿色文明生活方式
请广大群众和游客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倡绿色生活,文明过节,不燃放烟花爆竹。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广大群众共同遵守规定。
六、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规行为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举报电话
欢迎广大群众和游客向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67615088”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67633771”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澄迈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临 高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2027年节假日期间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平衡公共安全与民俗传统,努力营造绿色、环保、文明、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划定禁燃禁放区域和限燃限放区域,科学管控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管控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临高县行政区划范围。
2.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2026-2027年。
重点时段:元旦、春节、元宵、清明、端午等节假日期间。
3.禁燃禁放区域
一是县城主城及周边区域:恩惠村→兰堂村→金龙村→周礼村→文书村→文化艺术中心→金澜大道与临昌路交叉口→临昌小区→红山村→美山村围合区域内。
二是重点房地产区域:临高角龙豪村—临高角管委会—富力—沿海岸线合围、碧桂园范围(详见附图:临高县2026—2027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禁燃禁放区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指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任何时候也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工业园区厂房及周边、居民区、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二)动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四)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餐饮、宾馆服务场所。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景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5.限燃限放区域
2026—2027年临高县烟花爆竹限燃限放区为禁燃禁放区外其他各镇镇墟范围。
6.限燃限放时段
限燃限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为除夕至正月初二和元宵节全天,正月初三至正月初八8时至20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7.限燃种类
限燃限放区域和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
8.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9.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
10.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在禁燃禁放区域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6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通告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临高县2026—2027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定 安
定安县2026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和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出现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等要求,发布2026年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事项如下:
一、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禁燃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限制时间为2026年2月16日00:00至3月3日24:00(除夕至正月十五)。
二、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定城镇主城区:南渡江沿江路→灯光球场→白芒村→山椒村→莫村→污水处理厂→下岭村→仙沟墟→仙龙路→省道S206→武警训练基地→富民小区→环城南三环路→普罗生物→联塑→环城南三环路→大底村→南渡江沿江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50米范围内(见附图)。
2.全县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含幼儿园、教育机构)、大型住宅小区、工业企业、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北、东北的全部区域,包含高龙、洁秀、仙屯、巡崖等村委会全部辖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限制时间内的限制燃放区域,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除外。节日期间遇不利污染物扩散天气状况,可采取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性限制措施。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法律责任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图:定安县2026年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屯 昌
关于屯昌县全域禁止燃放孔明灯和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6—2028年)
为进一步加强屯昌县孔明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下雾霾天气发生概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保障公共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6—2028年屯昌县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范围
(一)禁止燃放孔明灯区域
全县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县城建成区:东至屯城镇试场村、光头岭、原保利砖厂、环东二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思源高中片区、竹悦山水小区、竹头塘下村、长袋村、奇石村、西都埇、英佳坡、黎寨、屯昌县污水处理厂),南至X381县道、中石油加油站、汇丰桃园小区,西至下坡新村、海屯湖花园片区、安墩村部分区域、海屯新村、罗村、迈敏村、昌头村、海三高速公路,北至深坡农场、中德双顺屠宰厂、试场村,详见附图。
2.各镇禁燃区域包括镇墟和原6个国营农场场部及原撤乡并镇后的镇墟,详见附图。
(三)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以下场所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汽车站、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范围内。
3.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围100米内区域。
4.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前、县城区主次干道、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各住宅小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5.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6.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区域。
7.重要军事区域。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时段
禁燃区域、场所范围内2026—2028年全年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
三、可燃放区域场所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仅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及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的,须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管理与处罚
(一)孔明灯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较轻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导致公共秩序被扰乱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非特定地区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燃放孔明灯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等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上述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67812345、67819848、67811892)
附图:屯昌县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划线范围内)
陵 水
关于加强陵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一、管控时间
2026年全年。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椰林镇、三才镇、新村镇、光坡镇、英州镇全域;
(二)黎安镇除海南海洋欢乐世界以外所有区域;
(三)提蒙乡镇墟及提蒙村委会、礼亭村委会、曾山村委会;
(四)本号镇镇墟及吊罗山林场场部;
(五)群英乡镇墟及芬坡村委会梯一、梯二、梯三、芬坡村小组,南平社区;
(六)隆广镇镇墟及五一村委会、广新村委会、万岭村(青龙井、新村仔村);
(七)文罗镇镇墟及文新村委会、五星村委会、新华村委会;
(八)小妹水库、小南平水库、走装水库、万洲岭水库等蓝线范围及陵水河沿线100米范围内区域;
(九)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公益林及森林高火险区;
(十)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各乡镇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
(十一)重要军事区域;
(十二)重点文物单位;
(十三)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
(十四)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五)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
(十六)加油(气)站、燃气充装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在禁燃区域以外,可以燃放以下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在禁燃区域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销售管理
(一)禁燃管控区域内一律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以及行政许可要求的安全条件设置销售点,并从严销售管控;
(二)居民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须凭身份证购买,限购《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时须验明购买者身份,严格做好购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买产品品种规格及数量等。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各乡镇党委、政府为烟花爆竹管控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属地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和环境卫生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执法部门,应急管理局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为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空气质量的监管部门,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营商环境局、教育局、旅文局、民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卫健委、林业局、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各相关单位、相关村(居)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工作。
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八、相关要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8日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陵府办规〔2024〕13号),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分布图如下所示:
昌 江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共建安全、卫生、文明昌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任何规格类型烟花爆竹
(一)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禁止燃放区域范围
1.昌江黎族自治县相关乡镇中心城区范围内,主要包括石碌镇镇区【农垦路→东风路→昌垦路→环城东路→县政府→紫金城→环城西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铁城南路→矿山路→人民南路→昌盛路→南钢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及牙营村、水头村、片石村、保突村、孔车村。
2.叉河镇区、昌化镇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霸王岭国家森林公园及其他乡镇的禁止燃放区域结合本辖区建制镇区划定。
(二)除上述时间外,下列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2.商品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3.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5.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6.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7.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类型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期间,石碌县城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太坡工业园区工业一路→工业一横路→工业二路→昌江大道围合区域内,叉河镇区、昌化镇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霸王岭国家森林公园地区及各乡镇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自行划定,并予以通告发布。
四、焰火燃放规定
(一)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烟花燃放组织实施方案并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附件:石碌镇禁燃烟花爆竹区域图
保 亭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做好保亭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对保亭县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污染,切实做好春节、元宵节期间保亭县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确保保亭县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开展 2026 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止燃放区
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禁止燃放区域:以县城主城区为中心,东至什玲镇与陵水县交接边界、南至加茂镇南茂社区什调连队、西至响水镇什龙村、北至保城镇边界。乡镇禁燃范围:保城镇和什玲镇全区域禁燃,其他乡镇镇墟及周边划定的禁燃区域。(详见禁燃区域范围图)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2.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3.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能实施。
4.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5日
琼 中
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6年烟花
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公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6年继续施行县域范围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点管控时段及区域如下:
(一)重点管控时段
2026年2月16日起至3月3日(除夕至正月十五)
(二)县城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
1.东起红岛牧场至县民族思源学校、百花新村范围;
2.南起百花新村至红洲村、琼中农业科学研究所、什加码村、百花一桥、百花廊桥、琼中供电局宿舍区、营根二队、百花岭林场、琼中海航庭院范围;
3.西起海航庭院至什也村、营根机械厂(农垦烨运宏实业)、什通村、营根镇人民政府、琼中实验学校、加钗农场十队、水潮巷、海口市滨海第九小学琼中附属实验小学、县领导宿舍区、法院检察院小区、县民政局、三月三广场、乐园酒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琼中供电局、半山和园小区范围;
4.北起半山和园小区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中医院、兆南城、营根镇新经济适用房小区、县城污水处理厂、红岛牧场范围。
(三)各乡镇墟及国营农场场部重点管控区域
原阳江农场场部、黎母山镇墟、原大丰农场场部、原新进农场场部、黎母山林场场部;湾岭镇乌石墟及乌石农场场部、湾岭墟及白鹭湖度假区、中部绿色产业园区;原加钗农场场部、新市农场场部;红毛镇墟及新伟茶场场部;什运乡墟;原岭头茶场场部;中平镇墟及原南方农场场部;长征镇墟及原长征农场场部;和平镇墟及原乘坡农场场部;上安乡墟;吊罗山乡墟及原太平农场场部。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11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白 沙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售和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结合白沙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白沙县烟花爆竹管控政策,由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调整为放开部分区域管控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和禁止燃放区域:牙叉镇、打安镇、七坊镇、细水乡、南开乡、元门乡、阜龙乡、青松乡、金波乡等9个乡镇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邦溪镇镇墟、荣邦乡乡墟。
二、禁售和禁止燃放时间:全时段。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
四、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五、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六、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白府规〔2022〕2号)同时废止。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附件:1.邦溪镇禁放区域
2.荣邦乡禁放区域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邦溪镇禁放区域
荣邦乡禁放区域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