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王女士(肢体残疾,需轮椅代步)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推荐下,投保了一份“综合健康险”。业务员宣称该产品对残障人士有“特殊费率优惠”和“快速理赔通道”,并称“很多残障客户都投保了”。王女士出于信任,未仔细阅读条款便签字投保。
2年后,王女士因病住院,申请理赔时却被拒,理由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残疾情况”。更令她震惊的是,合同条款中根本没有所谓的“残障优惠”,反而有一则“严重身体缺陷可能影响承保”的免责条款。王女士认为被误导,遂向监管投诉。
【争议焦点】
1.是否存在销售误导?业务员是否虚假宣传“残障福利”诱使投保?
2.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未对免责内容做重点提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处理结果】
保险公司无“残障优惠”的书面条款,业务员承认口头承诺系个人行为;
合同免责条款未作显著标识,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裁定: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按标准赔付医疗费,并对王女士退还部分保费作为补偿。涉事业务员被追责,公司被要求整改销售流程。
【案例启示】
1.警惕“残障专属福利”话术,保险福利必须体现在书面条款,口头承诺无法律效力;
2.重点审查免责条款:对“健康告知”“责任免除”等内容,要求销售人员逐条解释;
3.善用无障碍服务: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盲文/大字版合同、手语核保等服务,投保前可主动询问;
4.维权途径:遭遇销售欺诈,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可通过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官网等途径进行投诉,也可向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投诉(12378热线)。
(注: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不得歧视残障人士投保权利,违规机构将面临行政处罚。)
(和谐健康秦皇岛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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