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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春节临近

有一件事千万别忘

严格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共同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携手共建美丽兴化

禁放区内全时段

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

本市规划中心城区内(即规划S231省道改线段、S351省道、S333省道所围合范围,省道外侧50米范围纳入中心城区管理)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重要提醒:千垛美路(荡南路至S351省道段)属于禁放区,禁燃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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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区域外,还有哪些地点不能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三)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四)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小区;

(五)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城市绿地、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输气(油)设施,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法律链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

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包含流动摊贩)

A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Q

行为二: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或寄送烟花爆竹

A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Q

行为三: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A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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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平安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