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1件交通肇事案和3件危险驾驶案,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其中关于《王某群危险驾驶案》终于有明确结论,该案件一度引起巨大争议,相关业内人士观点得到了明确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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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在2025年9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杭州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驾车回到其居住小区;在凌晨1时15分许,又驾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车辆的辅助驾驶系统,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所谓“智驾神器”配件让车辆在无驾驶员监管的状态下行驶。王某群则坐在副驾驶位上。1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的一处路段并自动停车。

过路热心人士发现只有副驾驶人在睡觉,遂报警。

经检测,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在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替代驾驶人作为驾驶主体;王某群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依然是执行驾驶任务的人,有保证行车安全的责任。加之其私自安装逃避辅助驾驶监测系统的配件,导致其错误使用车辆功能,作为驾驶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为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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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自动驾驶!

至少现在没有一辆私家车具备自动驾驶功能!

所有量产车都仅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

重点就在这里。

截止目前,没有任何一款面向个人市场用户销售的量产车是具备自动驾驶能力的;大于等于3级(对应L3级)的驾驶系统才算是自动驾驶,3级系统是有条件自动驾驶,仅能在特定道路场景中使用;4级系统是高度自动驾驶,有部分限制;5级系统是完全自动驾驶系统,没有任何限制——但是所有量产乘用车产品都只是2级系统,而不论是推荐国标还是实施在即的强制性国标,对于该系统的定义都是“组合驾驶辅助”而非自动驾驶,且明确过该系统不等于自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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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推荐国标中明确了“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确保行车安全的驾驶主体是司机而不是车辆系统,所以王某群或其他类似案件的结果是没有悬念的,其一定属于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酒后驾驶是交通违法行为,而醉酒驾驶是犯罪行为,后果非常严重。

至于某些业内人士所谓的“用了该系统才能安全停车”等观点,实则是在对推荐国标的曲解。

同时也是对智能汽车产品用户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对于完全不等于自动驾驶能力的汽车功能,应当客观描述其正确用法和功能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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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

即便达到5级系统,应当依然不允许酒驾。

有人陪伴的时候不需要自己酒后开车,酒后依然要开车的话,往往是没有人陪伴;而在这样的场景中,一名醉汉是很有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即便其在饮酒之前设定好车辆的行程和时间,醉酒之后也很难按照预约时间乘车;并且一个醉汉自己在车里的时候,万一撒了酒疯,在车里乱蹬乱踹乱砸的话,车辆系统则很难保证可以持续安全运转。

考虑到醉酒人员的生命安全也不宜允许酒后使用自动驾驶。

万一醉汉在车里突发疾病,在没有其他人员的前提下,很有可能在车里失去生命;且饮酒之后很容易呕吐,如呕吐物堵塞气道,客观上也会造成危险。

世卫组织的调研结果曾显示全球每年约有260万人因饮酒导致直接或间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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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和车永远不会匹配。

不要寄希望于自动驾驶来实现酒后驾驶机动车。

春节已至,近期将会是酒驾违法行为的高发期,尤其是在乡镇村区域里;因为这些区域基本是交通管理的盲区,由于客观上的交通警力的有限,事实上做不到在所有村镇设检测点,所以在这一区域里酒驾实际不足为奇,近两年里也有司机敢于用辅助驾驶来实现其认为的“优化酒驾行车安全。”

现在要引以为戒。

一旦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定后果,则可能属于交通肇事罪,届时要面对的后果一定会远远超过王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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