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2日这一天,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39号,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发出,改变了一位地方主政干部的命运。就在那份判决书上,“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十二个字,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羁押与争议,也让辽宁朝阳不少上了年纪的市民长舒一口气。

有意思的是,在很多老朝阳人心里,这并不只是一个案件的结束,更像是对自己多年判断的一次印证。因为在他们眼里,刘相荣这个人,怎么都不像个“贪官”。然而,从1995年秋天被带走,到1996年夏天被一审判刑,再到1997年夏天终审改判,这一连串的起伏,并不简单。

把时间稍稍向前拨回去,故事还得从1995年8月底的一次经济案件说起。

一、“杜玉霞的口供”与1996年的那场宣判

1995年8月28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检察院立案办理一件看似常规的经济案件。涉案的是朝阳与香港合资的华星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叫刘兴岩,副经理叫杜玉霞,涉嫌私自刻制公章、挪用30万元资金被依法传讯。

当天的审讯并不平静。第二天,杜玉霞突然提出,要见一见区检察长。办案人员把检察长请到审讯室后,她抛出了一条足以改变整个案件走向的供述:曾两次给朝阳市刘相荣送过钱,每次一万元,另外还送了一台29英寸彩电。

在当时的语境里,“市长受贿”六个字分量极重。区检察长并没有立刻“顺水推舟”,反而当场提醒她:刘相荣是市长,多年来在朝阳建设上是有成绩的,如果是诬告,要负法律责任。就这一句话,也能看出当时基层办案人员心中的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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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很快形势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在搜查刘兴岩办公室时,发现了一个笔记本,上面有记录向刘相荣行贿的字样。这样一来,“口供+笔记本”,案情似乎开始“明朗”。

当天晚上11点,双塔区检察院将情况紧急上报给正在喀左县开会的朝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赶回后,决定由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亲自出面,对两人的供述再做核实。接下来,围绕着三次所谓“行贿”的细节,被一条条写进了卷宗。

根据后来形成的案卷记录,三次“行贿”大致是这样被描述出来的。

一次是1993年九、十月间,杜玉霞从刘兴岩手中取出1万元,装进信封,送进市长办公室。理由是“港商对市领导支持工程建设表示感谢”。她在供述中,把当时的话都复述得很细:“这是我们老板的一点心意。”刘相荣则据称说了句“等大楼盖好了再说”,表示推辞。

第二次被说成发生在1994年六、七月间,金额仍是1万元。说法是为了感谢市长为华星公司减免税,又去市长办公室,将钱放在桌上。

第三次,则与一台29英寸的东芝彩电有关。案卷里写着:1994年年底,华星公司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买回6台日本彩电,杜玉霞奉“港商指示”,与刘兴岩开车将彩电送到刘相荣家里,让其小儿子下楼搬,随后市长夫人拿出两叠人民币,最后杜玉霞收了5000元。

从纸面看,时间、地点、金额、经过,都“有条有理”,如果只看文字,很容易被“说服”。也正因为如此,1996年6月19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在双塔区检察院起诉的基础上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天下午当庭宣判:认定刘相荣受贿29630.6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全部“赃款”。

宣判现场的情景,在后来不少报道和回忆里都提到过。许多在场群众并没有露出“看清一个贪官真面目”的轻松,而是震惊和不解。当法警把被告人押离法庭时,人群居然不顾阻拦地涌上前,很多人抢着和他握手。刘相荣激动落泪,高声喊出“苍天在上,人民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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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幕的冲击力,确实很难从简单的文字中还原。但至少有一点,已经非常清楚:在老百姓心里,这位市长和普通印象中的“受贿犯”,并不相符。

二、从农家子弟到朝阳市长:一个“太笨不会贪”的人?

要理解当时的反差,不得不把镜头拉得更长一点,看看刘相荣几十年前走过的路。

刘相荣1940年出生在山东聊城农村,一个穷得不能再穷的农家。祖辈几代人,都离不开土地,典型的“面朝黄土背朝天”。在那样的家境下,他能在1960年考上北京大学化学系,说是“草窝里飞出金凤凰”,一点也不夸张。

上北大八年(含学习和“文革”特殊时期),他却一直过着极为拮据的日子。身边同学后来回忆,他的衣服几乎件件打着补丁,就连毕业照上,看起来“肩膀挺括”,其实是两块补丁撑起来的。作业本多半是别人用剩翻过面的旧本子,从永定门火车站到学校,他常常舍不得花几毛钱车费,直接背着行李走回去。

这一点并不是为了塑造什么“苦行僧”形象,而是说明,这样的生活习惯,其实早早刻在了他的性格里。节俭、抠门,甚至有点“轴”。

1968年,他毕业分配到沈阳冶炼厂,当了一名技术员,一干就是8年多。其间,他一门心思泡在车间和试验台上,职位按部就班,从班长、工段长到车间主任,靠的是技术硬、肯钻研。那时正值工业系统最看重“技术骨干”的阶段,像他这样从工人中一步步提拔的技术型干部,并不稀罕,却也不容易。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展开,市场气息开始进入工厂。1984年,他被调任沈阳一家钢铁企业的厂长。那几年,钢材紧俏,很多人就是从那会儿“起了家”。但在这位厂长自己家里,亲戚要想顺水推舟,捞点便宜,却一点都不容易。

刘相荣的姐姐曾讲过一件“小事”。她的丈夫想从厂里买些钢材装修房子,希望照顾一下,能按出厂价算,和其他买主一样。按一般人的想法,给亲姐夫一点便利,既不违法也不严重。但刘相荣就是不同意,坚持按统一价格、统一手续。结果姐夫气不过,几个月不愿搭理她,还反过来怪妹夫“不通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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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通人情”,在很多家庭矛盾里可能会被反复提起,但在他后来的仕途上,却恰好形成了一条清晰的“线索”。

1988年8月,刘相荣调任朝阳市副市长。第二年3月,接任市长。1994年2月再度连任。按说,这时候他的级别、权力都到了相当的高度。但不少细节,反而显出了他的“别扭”。

照组织安排,他本可以住进市委大院的宽敞住房,却选择在普通小区找了一套两室一厅,和普通居民做邻居。他把话说得很直白:不装防盗门,不要警卫,“没做对不起老百姓的事,不担心被人伤害,也没啥东西怕小偷偷。”这种说法在当时听着甚至有点“口气大”,但了解他的人知道,这不是作秀,而是他固有的想法。

儿子结婚时,他定了“三不准”:不准大操大办,不准四处声张,喜字不准贴门外。大儿子当场不痛快:“难道我这个市长儿子有罪吗?”话有点冲,却也真。后来他自己也承认,虽然当时心里不舒服,但从小耳濡目染父亲的作风,心底里还是佩服的。

邻居们对这位市长的印象,一直是“爱往小区里跑”“能跟人唠嗑”。谁家有难处,找上门,他愿意出面协调;而当他自己遇到困难,像父亲治病、孩子上学那几年,周围人也愿意帮忙。这种双向的信任,是后面很多人坚持为他“说话”的社会基础。

有一件事,后来在案件中被反复提起,就是1993年前后他父亲重病住院。

那年,有一次刘相荣正在单位,突然接到老家兄弟打来的电话,说父亲病情恶化,需要马上手术。赶到医院一问,手术费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家里老底本来就薄,再加上他当时工资有限,两个孩子在上大学,确实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来。在这种情况下,他才接受了别人主动提出的一笔“借款”。

也正是这笔钱,在后来的指控中,被描述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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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供中的“受贿”,调查中的“借款”

1995年9月16日,辽宁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找刘相荣谈话,希望他如实说明经济问题。谈话中,他始终坚持:没有受贿。这种态度,很快换来了更严厉的程序。

9月28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罢免他的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两天后,他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辽宁省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从那天起,他从一名在任市长,变成了一名犯罪嫌疑人。

紧接着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推进得并不算慢。1996年6月19日,双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当日下午宣判。表面看来,一套程序走得有条不紊。但慢慢浮出水面的细节,却让人越看越觉得不对劲。

案件见诸报端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媒体记者、政法系统内部一些干部、刘相荣的老领导、亲属、朋友,都开始从不同角度寻找线索,试图查清这几笔所谓“受贿”的真相。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人足够“倔”:刘相荣的妻子潘氏。

不得不说,如果没有她那种几乎“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固执,这个案子后来能否翻转,真的不好说。

在她和记者们的走访调查中,几个关键点逐渐显现。

其一,时间对不上。杜玉霞的最初口供,说第一次“送1万元”发生在1993年九、十月间。可根据出入境记录和相关材料,那段时间刘相荣作为市长,正在带队赴俄罗斯考察,根本不在国内。人不在朝阳,钱怎么可能送进市长办公室?这一点,并非谁“记错了日子”那么简单,而是直接动摇了指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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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所谓“行贿”,也很古怪。口供说是1994年六、七月,为感谢刘相荣为华星公司减免税,送去1万元现金。但按文件,那次减免税是在1992年年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政策执行,属于规范的政府行为,而不是某个领导“拍板关照”。政策出台在前,执行也早已完成,隔了两年再“表示感谢”,逻辑上明显说不通。

第三个问题在于地点和“见面方式”。刘相荣平时有个规定:凡是女性要单独进入他的办公室,必须由秘书陪同,否则不接见。这一点,身边工作人员都知道。可口供中的几次送钱情节,却都轻描淡写地写成“直接走进办公室”“把信封放到桌上”,好像随时可以推门就进。这样的细节,经不起交叉印证。

再往深里看,是那笔2万元钱的性质问题。

前面提到,父亲突发重病时,他经济压力很大。就在这个节点上,华星公司副经理杜玉霞打电话,说要向市长汇报工程进度。因为项目是当时朝阳市规模最大的外资项目,他很重视,便提出自己去实地看一看。

视察结束准备离开时,杜玉霞拿出2万元,说了一番话,大意是:“你家有难处,我家开饭店有钱,你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还。”刘相荣反复追问,确认这不是公司公款,而是她个人的钱,这才答应暂借,解决眼前的难题。

这件事,在一审时被认定为“受贿”,而在重新调查中,被多方证实为“借款”。性质的界分,在当时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议,但有一个事实很关键——钱后来确实还了。

1995年8月,刘相荣得知杜玉霞在供述中,把这2万元与华星公司的出资人张永杰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有人想把这笔钱定性为“港商给市长行贿”。他意识到问题严重,随即约张永杰见面。当面将准备装修房子的2万元、再加上凑来的1万元,一共3万元归还给对方,并明确表示:“这是还贵公司的2万借款,加上1万彩电余款,请收下,并给我开个收据。”

张永杰当场收下,人也显得颇为尴尬。了解情况的人后来回忆,这位港商其实私下里挺佩服这位市长——既要为城建项目操心,又不占财物便宜,这种人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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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的问题,同样有细节出入。华星公司当年的几台彩电,是走的免税指标,为了“送人情”方便,由买受人自己付钱,企业提供渠道。潘氏委托杜玉霞,花钱买了一台,当场交了5000元定金,剩余的款项准备与其他几位购买者一并结清。在这种情况下,彩电更接近于“代购”,与公司向市长赠礼,是两回事。

这些情况,在案件发酵后,被记者整理成文章公开发表,其中最有名的一篇标题叫《问苍天,刘相荣何罪之有》,列举了13处疑点。这篇报道,加上大量书面材料与证人证言,为后来的复查提供了重要线索。

值得一提的是,潘氏并没有选择去找“关系”,而是与家人商量后,决定通过法定渠道。她让大儿子带着申诉书和关键证词,直接上北京,向全国人大反映情况,人在北京一住就是很长一段时间。而她自己留在沈阳,挨个向省里相关领导反映,尽可能把材料、事实讲清。

这种奔波,说起来轻巧,真正做起来,身心压力可想而知。尤其是在已经一审有罪的前提下,很多人其实不抱太大希望。她仍旧咬牙坚持,确实需要相当的决心。

四、联合调查、无罪判决与“假的毕竟是假的”

随着申诉材料陆续送达,北京和辽宁的相关机关开始关注这起案件。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刘相荣申诉状,以及一些政法干部、记者写来的信件后,决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案情做一次彻底梳理。

联合调查不是简单看看卷宗,而是重新调取原始材料,核对证言,询问相关人员。就在这期间,杜玉霞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她开始实事求是地承认,那2万元是借给刘相荣的家庭借款,而非所谓的“行贿款”。

随着关键证言的回收和证据的重新审查,那三次“受贿”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款物性质,都显露出与原判决不符的地方。有的属于事实错误,有的属于法律适用不当,还有的干脆就是拼接想象出来的“完整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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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正式撤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1996年的刑事判决,认定原审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刘相荣无罪。同时,将此前已被没收的29630.6元予以退还。

这一刻,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人身自由的恢复,更是名誉的挽回。对于朝阳当地不少老百姓,这个结果也印证了他们长久以来的直观感受。

获释后,刘相荣在接受采访时说过一句话:“假的就是假的,我们有证据,所以相信迟早会胜利。”这句话不华丽,却透露出一种“笨拙”的坚信——只要事实摆在那里,总有有人会看见。

那天朝阳的街头,场面非常热烈。天气并不暖和,市民却自发走上街头,把欢迎的队伍排得很长。有位上了年纪的老太太,硬是从人堆里挤到他面前,伸手拉着他说:“刘市长,我在朝阳生活几十年,从没见过老百姓对当官的像对你这么好的,你值得!”

这一句“你值得”,在很多人看来,是一种极其朴素的评价。没有复杂的政治话语,只是老百姓用最直观的标准衡量一个干部——是不是清白,是不是为大家干过实事。

案件的后续安排,也在制度框架内逐步落实。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补选刘相荣为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1998年元月,他又被推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同年4月,调任辽宁省经贸委副主任,继续在经济建设一线工作。

从时间轴上看,从1995年9月被立案控制,到1997年7月获终审无罪判决,跨度不到两年,在中国司法史上并不算异常漫长。但对当事人和其家属而言,每一天都带着煎熬。

这桩案件之所以被反复提起,并不在于金额数字,而在于几个层面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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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可以看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基层办案机关承受的压力,以及在复杂社会关系中,如何做到“案子要办,事实也要搞清”的平衡。办案人员当年的一些做法,现在回头看,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二是可以看到,当社会舆论、媒体调查与制度内救济渠道并行时,的确有可能纠正错误判决。这一点,对于很多关注法治建设的人来说,具有现实价值。

三是更具体也更细腻的一点,来自普通市民的态度。一位市长,在风光时得到掌声不算难,难的是在身陷囹圄、被判有罪时,还有这么多老百姓愿意站出来替他说话,愿意伸出手,拉他一把。这种朴实的人情判断力,有时候比精致的文字更有力量。

试想一下,如果刘相荣平日里只是坐在办公室,门外长年堵着挡驾的秘书,与群众隔着几层门,他还会在被押离法庭时,面对那样一群不顾阻拦冲上来握手的市民吗?如果他在分配房子、办企业事务、处理家属关系时,哪怕象征性地“照顾一点”,是不是也就无人会为他奔波申诉到北京?

一个干部几十年的口碑,最终在这一年多的波折中,被极端地验证了一回。这种验证方式很残酷,却也极具警醒意味。

遗憾的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全杜绝冤错案件。哪怕在程序越来越规范的今天,类似问题仍然会以新的形态出现。不过,从刘相荣案这样的个案中,可以清楚看到:越是在关乎声誉与自由的关键时刻,越需要坚实的证据,越需要对时间、地点、人物、金额的丝丝入扣的核对,而不是简单依赖笔录、推理和“想当然”。

在那份终审判决书上,“宣告无罪”四个字看上去只是形式,却承载着沉甸甸的含义。它承认了此前判决的错误,也恢复了一位地方干部的清白,更重要的是,给无数旁观者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信息——哪怕走弯路,只要愿意面对事实,仍有纠偏的空间。

假的,终究还是假的。哪怕在一段时间里被包装成“真相”,只要还有人较真,还有人愿意一点点去对证据、查档案、找当事人,迟早会露出破绽。而对于那些行事谨慎、自守底线的人来说,这种“迟早”,是他们愿意耗费心力去等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