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价格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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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只收费不服务”

被罚没款22万余元

当事人为一家持证的担保机构,主要开展借款和融资担保业务。2020年至2022年期间,当事人在其兄弟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便利下得到客源,在借款人已有房产作为足额抵押物、无需额外担保的情况下,利用上述便利与借款人签订《服务合同》。当事人在与借款人不见面、不接触,也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仍向借款人收取借款金额2.52%的服务费,存在只收费不服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费用,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万余元、罚款1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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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轻行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价格欺诈被罚款1万元

2025年3月,当事人在直播间销售一款电动滑板车时,有消费者提问:“该商品现在买的到手价就是比明天买到手价格便宜一千元对吗?”其主播人员对此给予肯定回复。经查,该产品当天直播时的销售价格仅比第二天便宜440元。“便宜一千元”系主播人员在不了解具体促销方案情况下的随口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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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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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路街道慕伦美容美发店

对消费者隐瞒价格条件

被罚款4000元

2024年12月,当事人为提升经营业绩,通过电话促销开展39元回馈老顾客营销活动。促销期间,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至门店消费,仅告知消费者支付39元后,即可享受12次肩颈脸项目、香港明星搭戏或合影、消费补贴等相关权益,刻意隐瞒了“需同时购买任意美容美发项目”这一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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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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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酽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虚标划线价

被罚款1万元

当事人系一家铁板烧餐饮店,其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由第三方公司代运营。案发时,其网店上架有“【蛇年大吉】升级版 158 单人畅享自助餐”和“【蛇年大吉】升级版 248单人豪华自助餐”两款团购套餐,分别标示划线价¥499(团购价¥158)和划线价¥999(团购价¥248)。经查,当事人标示的划线价¥499和划线价¥999无依据。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对相关价格标示进行整改。截至整改前,上述套餐共计核销451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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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原价、套餐价

被罚款5万元

当事人系一家企业管理培训机构。2025 年3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销售一款名为“心智领导力总裁班”的系统课程,现场公示的价目表上印有“心智领导力总裁班系统课程、连报优惠价:原价 45800、优惠价:19800”及“总裁智慧:原价 15800 元、优惠价:12800元”字样。该公司现场放置的代报名表上也印有“研讨会费用:心智领导力管理第一阶段:9800 元,心智领导力管理第二阶段:15800元,心智领导力管理第三阶段:20200元,心智领导力总裁智慧CP:15800元,三连报 套餐价45800元,优惠价:一二三连报19800元”等促销信息。

经查,该公司价目表及代报名表上所公示的原价、套餐价均不真实、无依据。另查,该公司自营业以来其从未以“心智领导力 管理第一阶段:9800元、心智领导力管理第二阶段:15800 元、心智领导力管理第三阶段:20200元”的价格售出过对应阶段的课程。该公司价目表及代报名表上所公示的原价、套餐价均不真实、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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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相关,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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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凌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不执行政府定价被罚

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某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收取不合理问题。经调查发现,该处充电设施采用直供电模式,供电局对其电费的收费标准为:06:00-22:00 0.641元/度、22:00-06:00 0.331元/度。据查,该处充电设施自投入使用至案发时电费收费标准均为0.641元/度,未进行分时收费。

该公司电费收费标准超过供电局收费价格,构成了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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纂赢商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多收取电费87万余元

被罚款

2021年10月至2024年9月,当事人在杨浦区运营某城市集市项目。在电费收缴环节,当事人作为缴费主体将该项目内租户电费统一支付给物业;同时作为收费主体,为项目内租户设立电表,按照0.97—1.3元/千瓦时向各租户收取电费并同时收取公摊电费。至案发,当事人多收取的电费金额计人民币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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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本案当事人向租户收取电费标准已超出本市相关规定,同时违规收取公摊电费。案发后,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当事人已退还多收电费77万余元。

2025年4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费用,给予警告,并罚款9.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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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越实业有限公司

违法多收取电费近20万元

被罚款

当事人作为一家从事自有房屋租赁的企业,自2021年10月起,在向园区内四家承租企业转供电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0月至2024年8月期间,违法多收取电费共计192923.5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相关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警告及违法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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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刘浩

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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