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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

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奖举报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按照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县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镇燃气、非煤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旅游、冶金工贸等方面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小化工”、非法违法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有权向属地乡镇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不能确定行业监管部门的,可向县政府或县安委办举报。

二、重点举报内容: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名称以及基本违法事实。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依法对非法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奖励标准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情况,奖励人民币50000元至300000元。

五、倡导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向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属地乡镇举报,也可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0349—706348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阴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来源:山阴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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