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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三日

昨天晚上,战士们又集中在处部,协理员宣读了军事法庭的判决书。 罪犯黎志良,十九岁,干部家庭出生,湖北通城人,本人学生。七八年入伍,此人贪生怕死,临战逃跑。逃跑时利用自己站岗带冲锋枪一支,子弹五十发,企图拉拢老乡,被拒绝。逃离将枪抛到沙里,军事法庭判罪犯有期徒刑五年(七六入团已被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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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日记原件

黎志良成为可耻的逃兵, 民族的败类,受到和党人民的判决,罪有应得。此人抱着寻求个人出路的想法,混入部队,开始表现积极,未大达到目的,就埋怨不该来当兵。由于没有端正入任动机,在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成了民族败类。成了我们的反面教员。

还给予捉拿罪犯的战士庞xx记三等功。

军区政治部发出的军人守则,大体内容:

作战时对投降的官兵一律不杀,不虐待、不搜腰包。要爱护越南一草一木,一山一水,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对越南人民及一般地方工作干部,只要不与我们为敌,一律友好相待。把越南人民和执行政策的一般工作人员与黎笋集团区分开,向人民宣传我们作战正的义,揭露越修的罪行,提倡为群众做好事,为死者掩埋尸体,伤者给治疗,不打,不骂,对民兵就地教育释放。

这些政策,是我军几十年斗争的结晶,是优良传统。我军之所以伟大、得人心,就是执行了这些改策,使之成为世界上一支无往而不胜的军队。

我总的感想是:争当革命英雄,不当民族败类,宁可前进一步死,绝不后退半步生。发扬顽强的大无畏精神,运用灵活多变的战术,打击敌人,而有效保存自己,坚决听从指挥,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在反击战中,争取立功,为党为国,为民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