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国家市监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就此,“转型Media人”用通俗的话,对这一最新文件作出深度解读。
拿到一个官方文件,首先要看他的法律性质——这个文件,是“指引”。
也就是说,它并非《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该“指引”的第三十七条也对文件的法律性质作出了说明:“旨在对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提供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
但你如果真认为“反正不是法律,听不听两可,去他的”,那就太幼稚了。它既是未来有关部门执法的准则,也相当于给你家企业划出了一个道儿。
一份官方文件,开篇都会明白地指出文件制订目的,以及约束的主体范围。开篇,对主体也会作出精确的名词解释。
“指引”的第二条写明: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易或者其他活动,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虽然这份“指引”不是法律,但它是按照法律语言制订的。而法律,是一门咬文嚼字的学科。根据“指引”的第二条,可以判断出,所谓的互联网平台既包括淘宝京东这样的电商平台,也包括抖音微信腾讯新闻这样的社交、自媒体平台,还包括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更包括各种各样符合上述概念的所有互联网产品。
即,相当多的互联网产品都是该“指引”约束的范围。
该“指引”的最大亮点,在于细化了各类垄断事项,为了怕你觉得抽象看不懂,还给出了“参考案例”——
关于“横向垄断协议”,“指引”写的既具体又抽象,怕你看不懂,直接用通俗的话给你举了个“风险示例”——平台间算法共谋。
俩平台型企业,利用算法进行共谋,统一定价机制、抽佣比例等,这就算“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了。
“指引”第八条规定,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一些方式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即平台的商家)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在这里也举出了“风险示例”:平台与商家们分别“沟通”,最终迫使对方同意一致定价。
“指引”第十条规定, 平台经营者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这块写的也很抽象,翻译成人话,再举个例子就是:你是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你成本已经很稳定了,但你还是老是抽成特别多,对商家抱着“牛逼你就走啊”的心态,迫使商家接受高额抽佣而敢怒不敢言,这是国家不允许的。
第十一条规定的是“低于成本销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通过过度补贴、交叉补贴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这里的关键词,是“过度补贴”“低于成本的价格”和“排挤竞争”。最近这些年,这种事挺多,大家自行脑补即可。
第十二条规定了“拒绝交易”——平台经营者要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这块的具体内容,写的既法律抽象,又科技抽象,就不在本篇文章中赘述了。翻译成通俗的话再举个例子,就好懂了:某个平台的链接,你在另一个平台是不是很难打开,甚至根本打不开?大家都是有这个体验的。这条说的就是这个。
第十三条规定了“限定交易”——具体情形包括:(一)在商家入驻、平台服务、内容发布、应用开发等平台规则中设置独家合作条款,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本平台合作,或者只能将特定商品、内容在本平台发布;(二)通过活动规则、合作协议、站内通知等,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能与特定竞争性平台合作,或者不能参与特定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三)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罚款、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拖延上线、差别费率、延迟账期、降低评分等级等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四)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赠送增值服务、提高评分等级等激励性措施变相实施限制。
这一大套话说的是什么呢?你猜对了。主要说的是“二选一”。
第十四条规定了“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其中包括:通过采取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关停服务、取消授权等惩罚性措施,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接受其他商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参加推广、促销、优惠活动,接受不合理的撮合价格,或者承担应当由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费用、风险等;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等等等等。
风险示例,市监总局举的是“全网最低价”。个人认为,“仅退款”也是题中之义。
第十五条规定了“差别待遇”——对商品类别、订单数量、评分等级等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进入平台、收取费用、营销推广等方面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基于用户偏好、交易历史、终端设备、使用习惯等数据,利用支付能力、用户黏性、价格敏感度等分析算法,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付款条件、交易方式等。
看的有点晕乎是吗?换个词儿你就明白了:这里主要说的是“大数据杀熟”。
为什么要出台这么个“指引”?这份“指引”文件在征求意见阶段,市监总局官网上曾发布了一篇专家解读。但这位专家写的非常学理化,翻译成通俗的话就是——
现在平台经济,已经是存量市场阶段了,有的平台恶性竞争,有垄断风险,同时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封禁屏蔽”“差别待遇”等热点问题的反垄断合规边界。否则,这类问题时有发生,而监管面临认识不统一、行为认定难等挑战。“指引”一出,就都细化了。而且,这也为平台做好全链条业务合规提供了清晰指导。
以往,监管部门都是事后处罚,让一些企业有“合规预期不明”的困扰和“不服气”。现在,这个问题解决了。
好好学习一下这个“指引”文件,对政务、法务防控法律风险,对公关防控相应的舆情风险,都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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