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和赵某某、余某某等十七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三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24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柬埔寨某诈骗园区内,以“高薪务工”为诱饵,在国内招揽、组织并安排人员通过非法途径偷越国境至柬埔寨,进入该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等十七人先后加入该诈骗团伙,在境外针对外国人采用发送虚假短信、利用社交软件聊天等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骗取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积极为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介绍、招揽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多,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某等17人赴境外诈骗窝点,参与事实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持续时间均满三十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就指控事实进行逐一举证,并就案件定性、量刑情节发表公诉意见,对该案涉案的18名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刑期和并处罚金一万至五万元不等的量刑建议。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多、社会危害大,在岁末年初、万家团圆之际开庭审理,旨在以案释法,警示社会,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跨境犯罪、守护群众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
春节将至,人员流动频繁,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期。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切勿轻信“境外高薪”“一夜暴富”等虚假信息,自觉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不参与、不包庇、不组织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增强防骗意识,遇到可疑短信、网络聊天信息时,做到不轻信、不转账、不汇款。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来源丨三都检察
一审(编辑)丨汤浩
二审丨陆围竟
三审丨石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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