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承租人日常关注的是船舶、货物与运费,而非融资架构。但如今大量船舶背后,都存在错综复杂的所有权与借贷安排。一旦该链条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承租人履行自身合同的能力。
假设某承租人通过期租合同承运谷物,租约履行三个月后,船东陷入破产。若无相应保障,租约将终止、船舶被扣押,承租人还将面临货物未交付的索赔。而一份介入协议,本可彻底改变这一结果。
什么是介入协议
介入协议是船东、其融资方(通常为银行或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当特定触发事件发生时,第三方有权接替船东,履行租船合同项下船东的义务。
典型触发事件包括:
船东破产或进入破产管理程序
构成租约解除事由的重大违约
抵押违约或抵押权人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未维持船舶保险或船级
触发后,介入方(通常为融资方,部分情形下为承租人自身)取得船舶运营控制权,原租船合同继续有效。船舶持续营运、货物正常运输,商业供应链保持完整。
介入协议对承租人的重要性
承租人往往处于商业链条的中间环节:一份期租合同可能支撑多个航次租约,一份包运合同(COA)也依赖特定运力供给。若因船东财务问题导致船舶突然无法营运,承租人仍需履行对下游方的合同义务。
由此引发的后果可能极为严重:
向货方承担货物未交付或延误的赔偿责任
被迫以即期运价紧急寻租替代船舶
在运力紧张市场流失优选船源
损害对货方的商业信誉
介入权能够保障运营连续性与控制权,让承租人在船东所有权或融资问题处置期间,继续营运船舶。对于采用准时制供应链、承担季节性货运义务的贸易商而言,这一安排决定了风险是可控扰动,还是商业灾难。
介入条款的设立背景
市场两大因素推动了介入条款的应用:
首先,船舶所有权架构常采用特殊目的公司模式,由银行或租赁公司提供融资。该架构可实现风险隔离,但也导致船东破产、抵押违约等情形可能突发。银行需要法律机制保障担保权益,确保船舶持续营运创收,介入权恰好提供了该制度框架。
其次,承租人与贸易商所处的合同链条对履约时效性要求日益严苛,即便短期运营中断也可能引发巨额索赔。介入权为承租人提供了实用工具,使其在后台财务、所有权问题解决期间,维持正常运营。
介入权的运行逻辑:法律机制
介入权的法律架构直接决定责任归属、权利范围与保险覆盖,核心分为两类模式:
合同更新模式
若介入以合同更新方式实施,原租船合同终止,由承租人与介入方签订新合同替代,实现权责清晰切割。介入方无需对原船东的违约行为担责,未付租金、损害赔偿索赔、履约担保等既存义务,除非协议明确保留,否则不自动转移。
例如,银行介入前,原船东未妥善维护船舶,若更新协议未特别保留承租人的索赔权利,承租人将丧失就该违约主张赔偿的权利。承租人应要求更新条款明确约定:原合同权利是否延续、责任转移的时间节点。合同更新需全体三方一致同意(含承租人),介入协议应明确同意的获取方式与时限。
代理模式
部分介入协议设立代理法律关系:介入方代为履行船东义务,但不直接成为租船合同当事人。法律层面船东仍承担合同责任,介入方以代理人身份代为履职。
该模式多用于临时介入场景,可保留原合同框架、避免重新签署合同文件。但承租人需明确两大核心问题:代理人是否有权约束船东执行新航次指令;若代理人履约与原船东存在差异,责任由谁承担。
上述法律模式的区分对承租人至关重要,直接影响既存权利能否强制执行、新增责任是否附着,更关键的是决定保赔保险等险种的理赔响应。
保险与保障:隐性风险
承租人介入船舶运营(即便为临时介入)时,可能承担原本由船东负责的运营风险,包括碰撞、污染、货损、船员索赔等保赔险(P&I)项下责任。
首要关键事项是确认保赔协会继续提供保险保障。根据保赔协会标准规则,除非协会另行同意,船东破产或船舶管理方变更后,保险保障通常自动终止。若未提前通知并取得协会同意,介入运营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介入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保险延续安排:
介入方应被列为船东船体险(H&M)与保赔险的共同被保险人,并在保险入级证书中明确列明
船舶控制权转移时,立即通知保赔协会
提前排查船东保险与承租人自身责任险之间的保障缺口
未完成上述准备,承租人可能在无保险保障的情况下承担船舶运营责任。即便保障缺口仅持续极短时间,若期间发生碰撞等事故,承租人将面临数百万计的无保险赔偿责任。
承租人还应审核自身承租人责任险保单,确认其覆盖介入场景,尤其在承租人下达船舶指令、实际控制运营的情形下。成为船东保赔险共同被保险人还附带额外义务,需审慎评估:依据协会规则,作为共同被保险人的承租人,通常需对船东欠付的保费及其他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且保障额度可能受总限额约束。同意介入前,须全面评估此类财务影响。
给承租人的实操建议
审核或谈判介入条款时,承租人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触发事件:精准界定介入权启动条件,规避 “重大违约” 等模糊表述,明确具体认定标准。
通知期限:约定充足的缓冲期(通常 10-14 天),便于承租人评估责任、确认保险后再接管控制权。
责任限额:介入方仅对介入日起产生的合同义务担责,原船东既往违约事项除非明确约定,否则不转移。
保险延续:取得书面确认,承诺将承租人增列为被保险人、已通知保赔协会;接管运营前,获取更新后的保险证书副本。
退出机制:提前约定控制权返还船东、转移至买方的方式与时限,以及问题无法解决时租约的解除路径。
上述条款可避免危机发生后的权责混乱,助力企业在不确定性阶段维持商业运营。
结语
介入协议曾仅适用于项目融资类航运业务,如今船舶所有权架构愈发分散、供应链对时效敏感度持续提升,该协议对各细分领域的承租人均愈发重要。
对承租人而言,掌握介入权的运行规则、与保险保障的联动逻辑及触发情形,是运营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可靠性与履约能力决定市场竞争力的航运行业,介入权的设置往往关乎商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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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李明峻
审编:刘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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