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件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治理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四川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4个案例入选。本期介绍省第一地区院(成都铁检院)督促整治达成铁路某县铁跨公桥梁限高防护设施不完善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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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铁路桥上再无新“伤”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治理

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展示(二)

“砰!”一声巨响,在达成铁路K313+812m区段桥下响起——一辆超高货车重重撞上限高架,钢架应声倒下,紧邻的铁路桥体上再添一道“伤痕”……

这样惊险的场景,在该路段已上演不下10次。事故不仅导致铁路桥梁屡遭撞击,多名货车司机也因此受伤。铁路企业多次发函求助,但由于多部门职责交叉、主体不明,隐患整改无人牵头,一拖再拖。

为何明明设置了限高架,事故仍然频发?2025年4月,四川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勘查。经实地测量,该限高架高度为2.5米,距离铁路桥梁主体结构仅数十厘米。这意味着,限高架一旦被撞倒,极易引发“骨牌效应”,撞击铁路桥梁,导致桥体变形、裂缝,严重危及列车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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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规,这条下穿公路修建于铁路之后,本应由道路建设方设置防护设施,但因施工规划问题导致限高架长期缺位,铁路桥梁长期处于安全风险当中。铁路企业虽增设临时应急限高架,但受限于用地范围,只能在紧邻铁路桥梁处设置,此处距离下穿道路分流口近百米,无法有效阻止超高车辆驶入。

此外,检察官还在现场发现,本应起到远程预警作用的限高警示标志,也被贴在铁路桥体内壁上缘。“司机开到桥底下才突然看到,猛踩刹车也来不及了!”遂宁工务段工作人员向检察官解释道,滞后的警示,成为事故频发的另一推手。

为尽快消除安全风险,省第一地区院以事立案,于6月18日召集当地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局等多部门磋商。会上,一份道路建设时间表和“三定”方案成为定责关键:作为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监管维护主体,城管局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应牵头组织整改。

针对现有限高架无法有效实现防护效果的问题,各方共同协商制定了整改方案,最终明确将限高架向前迁移至主路与辅路分流处,由交警部门增设警示标志,并将另一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临时架拆除重建。

检察建议送达后,责任单位立即组织施工。短短一个月内,两座限高架矗立分流口,警示标志更加醒目,超高车辆在安全距离外就被提前引导拦截。

2025年8月,省第一地区院开展“回头看”,曾经的事故频发点已然畅通有序,疾驰的列车与穿梭的车流,终于在限高防护设施“归位”后各安其道,长期潜在的铁路安全隐患也被彻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