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河北邢台任泽区的“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中,电动三轮车与摩托车相撞致1人死亡,三轮车驾驶人虽有多项交通违法且事故后逃逸,最终却被法院判决无罪,这一判决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划定了关键标尺。

案件要情清晰明了,2023年6月9日11时30分许,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邢台任泽区杨官线由西向东行驶,恰逢孙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李某坤同向行驶。孙某平在超越刘某江时,突遇对向驶来的卡车,紧急右打方向后与刘某江的车辆发生剐蹭,导致后座的李某坤摔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江在现场短暂停留便驾车离开。

对于这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与法院判决出现了关键分歧。

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指出,孙某平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会车时违规超车、未戴安全头盔,是事故主要原因;刘某江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驶出道路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为事故次要原因,李某坤乘坐摩托车未戴头盔也属次要原因。但因刘某江事故后驾车逃逸,交管部门最终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平、李某坤无责任。

而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经全面审查证据后,作出了(2024)冀0505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定被告人刘某江无罪,且该判决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的核心裁判观点十分明确:本案中,孙某平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主因;刘某江逃逸前的各项交通违法行为,仅为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逃逸行为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案件也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刘某江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依法宣告无罪。

值得注意的是,无罪判决并不代表刘某江的交通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已针对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做到了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的精准区分。

这起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案件,其核心意义在于厘清了一个关键法律边界:交通肇事逃逸并非必然导致刑事定罪,也不意味着必然承担事故全部刑事责任。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区分“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事故后的逃逸行为”,逃逸行为仅会作为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定罪的唯一依据,定罪的核心仍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过失,以及该过失与事故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判决既坚守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避免了“唯逃逸论罪”的片面性,也为司法实践审理同类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人:交通违法需担责,事故逃逸不可取,但司法裁判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边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