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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缴时总机构填写职工薪酬数据是否为合并数据
问Question
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名下有几家分支机构,请问我公司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写职工薪酬数据是否为总分机构的合并数据?
答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第三条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事项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6年1月23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填写职工薪酬数据是总分机构合并的数据吗?”
答复如下,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职工薪酬数据。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因此,你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填写汇总纳税企业的职工薪酬数据即总分机构的合并数据,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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