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自己一时方便
竟对交通设施“下手”?
如此任性之举
不仅危及公共安全
也必将为自己
招来法律严惩
近日,定安公安交警定城中队在日常执勤工作中发现,定安县雷鸣镇一处道路中间的交通护栏被人故意挪动,严重扰乱正常道路通行秩序,对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极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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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违法行为人王某因经营早餐店,为贪图送餐到对面路段方便,私自故意挪动道路中央护栏。王某还曾于今年1月份,故意挪动此处公共交通护栏。王某对其故意挪动道路护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定安公安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道路护栏是保障通行安全
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公共设施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
私自挪动、拆除、损毁
定安公安交警提醒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爱护公共交通设施,共同守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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